领导人视察灾区体现以人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14:47 法制周报-e法网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克服重重困难,赶到重灾区北川县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他站在地震塌陷的北川中学教学楼废墟旁边大声疾呼:“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位的任务是抢救被困人员。抢救人的生命,是我们这次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句让人动容的话,体现了领导人的恤民之情,更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以人为本”理念的鲜活体现。该法第11条规定:政府在救灾时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里的利益,当然首先包括人民的生命利益。

  地震发生后,政府为了尽量减少次生损失,让人民生命和财产免遭第二次侵害,立即在全国调集帐篷,安置灾民,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甚至亲自赶赴浙江湖州督战帐篷生产,国家元首到企业督战,这是极其罕见的事情,同时也更好地说明了国家对灾后安置工作的重视。

  实际上,我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规定,地震发生后,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捐款亦有法律保障

  地震发生后,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为灾区人民掀起了慈善捐助的高潮。截至5月28日的不完全统计数据,全球共为灾区捐款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如此大规模和广度的集中捐赠,在世界慈善史上亦极为罕见。

  人们注意到,就在捐助的过程中,网上开始有传言,对红十字会的捐款使用情况提出了诸多疑问。

  对此,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一些慈善公益机构立即明确站出来澄清传言,表示将一分不少地将爱心捐款用于灾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更是最早聘请了专业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捐款进行审计监督。

  让人们更为放心的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派遣工作人员,对募捐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包括审计署、中纪委等单位在内,都来行使监督职权。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明文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这一彻底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法律原则和条文,在这次抗震救灾中也得到了体现。

  从5月18日开始,从中央政府到各级组织捐赠的政府和慈善机构都明确表示,一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将善款善物用于捐赠者希望使用的项目和地方。而对那些捐赠金额较大的企业和个人,欢迎他们及时到灾区考察,确定善款使用方向。

  专家呼吁《救灾法》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体现了法律和法治秩序的重要价值,但毕竟这是一场史上罕见的大灾害,通过抗震救灾,人们也看到了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一面。

  比如说,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将涉及到诸多具体问题——灾区城市规划、灾民生活标准、重建资金拨付原则和审批主体、灾民异地安置所牵涉到的移民问题、房屋建筑设计中的抗震标准、灾民的债务免除和更改等,这些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有专家认为,上述制度漏洞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救灾法》,其他的相关法律毕竟分散,且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地震过后,如何让灾后重建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上来,是当前中国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有专家甚至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此召开特别会议,尽快制定一部有关灾后重建的法律,保证重建的规范、公平和长效。(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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