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务员聘任制:孤舟难过万重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10:27 《决策》杂志

  -翟校义 石 珠

  有了政府雇员制的前车之鉴,温州市欲成功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关键就要把握好定位问题,否则,就如同原来的雇员制改革一样,将影响甚至决定探索的成败。

  公务员聘任制在《公务员法》中专门有一章进行规定,在此之前也有一些地方采用政府雇员制的模式进行探索,近年来每次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探索都会在短时间内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这种现象显示出公众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高度关注,也说明对于公共职位的定位确实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思考其公共特性。在温州欲推行公务员聘任制之际,认真分析温州的做法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意义,自是不言而喻。

  一场未触及要害的改革

  从今年开始,温州市将在浙江率先试行公务员聘任制。对市直部门部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通过特别设置的公务员职位尝试进行高薪聘任,在满足特殊岗位需要的同时,使得“公务员队伍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真正‘流动’起来”。

  温州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在于:第一,将聘任职位锁定为部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通过特别设置的职位;第二,在聘任方式上,将更注重对专业知识和以往工作业绩的考查,有可能采取“一对一”的考查方式;第三,薪酬设计,将会是一般公务员的几倍或几十倍;最后,在聘任期限上,一般为一至五年,任期满后,聘任制公务员或转为委任制公务员,或依照合同解除聘任关系。有关工作人员也称,聘任制公务员有自己的显著特点,即: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公务员聘任制已不是什么新名词,但是比公务员聘任制更不陌生的是政府雇员制。2002年,政府雇员制由吉林省率先试行,此后各地纷纷效仿,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探索在轰轰烈烈之后均逐渐从人们的视野中淡出。尽管长达5年的改革探索始终撼不动体制的惯性,但是各地形成了吉林、珠海、深圳三大模式。他们的共性在于,均是作为公务员制度的补充制度而出现,政府雇员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均从事稀缺的特殊技术性工作或一般的临时性工作,采用合同管理、协议工资、有限任期。

  显而易见的是,与之前各地推行的政府雇员制相比,目前温州的公务员聘任制所做的制度创新似乎并不多。除却《公务员法》赋予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其他在职位设定、聘任方式、薪酬设置等方面,以及包括上文有关工作人员所称的公务员聘任制自身的显著特点上,都与政府雇员制存在着很大相似之处。

  聘任制是一种制度体系,而不是说政府聘用几个人就是聘任制了。温州目前的这种聘任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公务员制度的要害,只是在边缘部分做一点补充。作为正常录用体系的补充机制的职位聘任制,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临时需要或对某些特殊职位上的特定人才的需求,而这类人才在公务员队伍中又非常匮乏,通过正常的录用渠道很难录用到此类人才的基础上而采用的一种解决机制。

  对温州试点的忧虑

  尽管温州是否真正实行公务员聘任制仍然悬而未决,但已经引起了大众与媒体的强烈关注,与欢欣鼓舞赞许相比更多的是质疑和担忧。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公务员聘任制是否能使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真正流动起来?能否产生鲶鱼效应?是否会引发“后门效应”?以及高薪引发的公平问题等方面。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督机制需要不断完善、政府职能正在转换的大背景下,媒体和公众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

  真正的公务员聘任制如果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的话,就不单单是聘请人员的问题,而是要系统性地解决公务员的进和出的问题。这个制度体系真正建立的关键是要有相当比例的公务员转为聘任制,而不是临时聘用个别的、极少数的公务员。温州的这种小范围试点仅仅是一种特殊职位的聘用活动,不是系统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只是为了解决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特定问题的权宜之计,难以承担解决整个公务员体系“能进能出”、“真正流动”问题之大任。

  同时,温州的公务员聘任制也难以产生正向的“鲶鱼效用”。温州的历次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都没有触动原有公务员终身制这一核心。端着“泥饭碗”的聘任制公务员干得再好,也不会对端“铁饭碗”的政府公务员形成威胁,“鲶鱼效应”更无从谈起。不仅如此,还有可能产生副作用。政府把一些比较麻烦、比较复杂的事情花高价聘用人员来完成,而公务员就可以做一些轻松的事情,但实际上那工作很可能原本是公务员应该做的。就这个意义上讲,不当的聘任制不仅难以产生“鲶鱼效应”,而且还有可能形成反向激励,对现有公务员产生不良心理影响。

  另外,监管缺失有可能导致腐败滋生。根据温州公务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一方面,在招聘程序上有可能按照“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考察和选拔。这在我国目前监督机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出现“用人唯亲”,甚至有可能将政府聘任制演变成为某些领导个人的聘用制。

  另一方面,又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任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将变“聘任”为“委任”。且不说公务员考核本身在操作标准设置和考核过程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仅将聘任制公务员的“泥饭碗”变为公务员的“铁饭碗”,无疑就导致民众联想不断。譬如说聘任制公务员变成委任之后,其薪酬按照什么标准处理,是按照聘任时的标准,还是按照普通委任公务员的标准?若按照聘任时的标准,那是变相提高部分公务员的待遇;若按照普通公务员的标准,这种身份转化是否还具有吸引力呢?若依然具有吸引力,那吸引力是什么呢?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