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方式解决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20:55 新华网

  多种方式解决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

  三部门指出,灾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自力更生,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

  一是对适用于帐篷安置的,要及时提供帐篷,并组织力量帮助运输、搭建。特别对山区、边远地区要突击抢运,尽快使受灾群众有较为安全的栖身之所。

  二是活动板房要优先用于重灾区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以及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

  三是对自行搭建临时住所的,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四是对具备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条件的,要统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对于灾区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等物资,灾区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有关资产登记、管理和回收工作。

  此外,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方面,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另一方面,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

  灾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时,还要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受灾地区要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以工代赈、组织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增加收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此外,各地要切实做好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工作。在灾区遇难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在本地和外省(市、县)籍人员,其家属应在遇难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省(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抚慰金标准和发放程序,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抚慰金发放标准。

  三部门还要求,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重点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款物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款物使用安全、合规、有效。

  此外,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尤其要提高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要严格执行纪律,对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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