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并未迎来春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8日15:04 北京晚报

  中介欢喜:摩拳擦掌想参与进来

  尽管是一个新出台的意见,但是在链家、21世纪等多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店面中已经引起了讨论,一些中介还对这种房源摩拳擦掌,希望参与进来。

  虽然多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表示,具体细则大家都还没有看到,所以具体如何实施还没有定论。但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通州店店长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如果想买卖“剩余的农民自住房”,中介公司会按着小产权房的操作办法来实施——中介公司只负责推荐房源,对其中房产证、过户等办理上出现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将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如果出现问题,后果将由买房人负担。

  在这个店长的眼中,“剩余农民自住房”和“小产权房”好像画上了等号,真是如此吗?在2008年第11期的北京市政府公报中明确,市建委要研究提出绿隔新村中剩余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方案和审批手续。不过记者致电市建委新闻中心得到了这样的回答,目前对于“上市交易方案和审批手续”都没法回答,最早也要在3个或者5个工作日后能够予以答复。

  探究

  小产权房并未迎来春天

  “绿隔新村中剩余的农民自住房绝不等于小产权房,它们是有区别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明确认为。

  毛寿龙教授称,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屋,这样的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换言之,这样的房子是国家所不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权益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绿隔新村中的农民自住房”是经过正规审批程序建设的,将来是具有产权证的。来广营地区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在以后的工作程序中,“绿隔新村中的农民自住房”将来是具有正规产权的。

  不过,针对此次“绿隔新村中的剩余农民自住房”意见的出台,毛寿龙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在城市化进程之中,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具体问题给予了具体出路,有利于开拓市场空间”。

  “这是不是意味着小产权房春天的到来?”有人士看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剩余农民自住房的介绍,就有了这样的“幻想”。毛寿龙表示,由于“绿隔新村中剩余的农民自住房”和“小产权房”的性质不一样,这还不能说明小产权房的未来到底有多好,“只能说稍微解冻,往前走了那么一小步,撕开了那么一个小小的口子。”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顾海兵教授称,由于这只是北京市发改委出台的“意见”,并不是政策或者是法律,一切都还等待进一步明确,予以政策化或者法制化。

  背景

  政策小产权

  2008年第11期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批转了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到,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区政府要组织以乡镇、村为单位,对剩余农民自住房的数量进行认真核对。在旧村已完成拆迁、农民已完成安置、绿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如确实还存有剩余的农民自住房,经核定并明确销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允许已转让给开发企业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2008年4月10日,市国土局等部门对通州张家湾镇和房山琉璃河镇非法占地建设所谓“小产权”房项目案进行了核查处理。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两处局部的“小产权”房正在进行核查,并没有立案。而且由于“小产权”房涉及群众的利益,因此将由区县牵头,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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