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齐二药案判决:医院注射假药就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01:20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解释齐二药案判决:医院注射假药就应担责
"齐二药"事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解释齐二药案判决:医院注射假药就应担责
"齐二药"昨日在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杜斯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

  六人全赔五人赔六成

  “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100%。对于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没有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的病情加重与使用该药有关的,被告赔偿其60%的损失。

  昨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各案原告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8247.46元。被告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对象

  可选择任意被告索赔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

  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原告律师陈北元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任何一个单位要求支付全部赔偿金。而支付了赔偿金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被告方追偿。但由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倒闭,要想追偿必须要回当地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对“齐二药”行政罚款的1960万元。

  ●判决依据

  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昨日,天河区法院对判决依据作了详细说明。法院认定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是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盈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且中山三院亦自认为销售者,故中山三院亦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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