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01:20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
"齐二药"事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
"齐二药"昨日在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中山三院

  伤医护感情当庭要上诉

  “判决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情,势必危及医疗服务质量,也势必损害广大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昨日宣判后,中山三院不服判决,当即表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其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案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在全国范围蔓延方面功不可没,受到卫生部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中山三院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存在错误。“法院仅仅适用第43条是错误的!”中山三院认为自己对假药造成的损害上不存在过错,并且指明了药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依该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法院的判决中未提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分析论证,即断言否定对第42条的适用。

  此外,中山三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就患者的医疗费做出正确的认定。患者的医疗费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和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而原审判决书中仅明确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没有提及。因此,一审法院对患者医疗费的审查认定不清,遗漏了重要部分。

  中山三院认为,“齐二药”案引起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高度关注。本案一审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伤害了医务人员的感情。

  ●法院解惑

  注射了假药就要担责

  为什么对无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病情加重与使用假药有关的也判赔偿?法院认为,将含有毒物质的注射液注射人体后,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假药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因此涉案药品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危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

  ■事件回放

  11名原告索赔2000万

  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感染科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

  4月下旬共有64名患者使用过该药,13人死亡(另有一人起诉后死亡)。5月27日,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导致二甘醇中毒死亡的事件。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再向广州金蘅源公司购买后销售给中山三院。

  2007年3月,11名受害人或家属将中山三院分别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据悉,“齐二药”案是国内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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