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促使社会反思金融机构管理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9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许悦、刘薇,实习生杨纯报道:许霆案之后,很多关于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的反思、关于盗窃罪量刑的法理思考不断涌现。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工商部门就提出一个新观点:自动取款机(ATM)与银行外自助银行,同属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法律要求应办理营业执照,认为目前这些“遍地开花”的银行“窗口”有无照经营之嫌。

  对此说法,广东银行界、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前所未闻”。但如果这一质疑得到肯定,那么将波及全国12万多台ATM机,银行将为此负上一笔巨额营业执照办理费,一旦银行因此而缩减ATM机投放数量,老百姓取款就没现在这么方便了。

  质疑:柜员机须领营业执照

  浙江桐乡工商部门的观点是,我国各中资商业银行提供的ATM机与行外自助银行,同属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而《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争议:柜员机属否分支机构

  可见,ATM机是否属银行分支机构是争议的关键所在,但因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给新兴的ATM机和自助银行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令它们身份成“谜”,也使得许霆案在量刑过程中发生了较大争议。

  对此,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认为,ATM机和银行外自助银行,都不应算银行分支机构,“连一个人都没有,算什么机构呢”?

  而法律界人士郑先生就认为,广州中院在审理许霆案时,认为ATM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其实是将ATM机当作金融机构的延伸,但某物的“延伸”恰恰就不是该物本身,基于刑法和民商经济法相关术语内涵和外延的区别,将刑法中的金融机构等同于经济法中金融分支机构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

  目前尚无权威机构对此质疑作出权威回答。

  回应:从未听说过要办执照

  就此事记者联系浙江桐乡市工商局,其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而广东银行界人士表示,从未听说过自助银行、柜员机还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我们设立分支机构这种物理网点,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毋庸置疑,但设立柜员机、自助银行,通常只需向监管部门报批,并没有被监管机构要求办营业执照。”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柜员机、自助银行都应属银行设立的一种便利设备,通常从属某一物理营业网点,而网点都办有营业执照,该执照应涵盖柜员机、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并非“无照经营”。

  广东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要设立自助银行或柜员机,通常是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银监局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准予设立。“整个过程并未涉及营业执照,《办法》中也没有涉及这一项”。他说,监管机构批准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要求行政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两证齐全,审批通过时往往会加上一句“请到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手续”,但审批柜员机或自助银行时就没有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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