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30日07: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我市将对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并结合成都实际通过五种方式开展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我市将坚持城乡统筹、群众自愿、规划先行、节约用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

  两类三档

  对农村住房灾毁村民实施补助

  成都市行政区内“5·12”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将获得补助。据介绍,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

  ●困难农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

  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在此基础上,对不需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和通过投亲靠友解决过渡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确因地质灾害隐患须避让搬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补助对象与政策,此政策与全省一致。补助对象和标准应按照规定公示、建卡、造册。

  五种重建方式

  可供灾毁住房农户选择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我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重建方式分为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等五种形式。

  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依照规划先行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意见》强调按照(或符合)规划实施重建,充分尊重群众的重建自主选择权,提出了五种可选择的重建方式,基本满足了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各方面诉求。

  ●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灾毁住房农户原宅基地点位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按照规划集中自建

  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以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建设。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按“拆院并院”补助的标准对集中居住的农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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