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辩论周正龙是否有罪 网友提出4大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02:34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周老虎”事件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消息经各大媒体报道后,在人们关注于照片真假的结论之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却对周老虎是否犯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昨日,北京一名律师在网上发帖,明确表示“周正龙不是犯罪”,言论一出,立刻引来法律界人士的争议。深圳出现了一个支持周正龙无罪的律师群体,而广州一些律师则表示周正龙应该有罪。对此,法学专家分析称,是否有罪要看周正龙在造假前是否知道有奖金拿。

  无罪

  “我的第一感觉是周正龙可能做了华南虎事件的牺牲品,而且是被违法地牺牲掉了。”

  ——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边书坤

  有罪

  “就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周正龙确实构成了诈骗罪,他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

  无罪派

  拍了假照才拿钱不是诈骗

  翻开《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周是被违法地牺牲掉”

  “我的第一感觉是周正龙可能做了华南虎事件的牺牲品,而且是被违法地牺牲掉了。”昨日,在百度“周正龙吧”上,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边书坤律师写了上面这句话。

  记者昨晚致电边书坤律师,对他进行了采访。他认为,根据2007年10月中旬的新闻报道,周正龙是作为陕西省林业厅和安康市镇坪县联合组织的华南虎调查队的向导,在10月3日下午幸运地拍到华南虎照片,省林业厅在10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当场奖励周正龙两万元现金,周正龙同时将一本题写有“入虎穴,捉虎影,彰虎威”字样的华南虎照片影集赠送给了陕西省林业厅。

  从关于华南虎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没有发现任何的政府悬赏信息,即陕西省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均没有在事前发布对拍到虎照的人颁发奖金等物质奖励措施。周正龙拍摄假虎照献给陕西省林业厅后,陕西省林业厅才决定给与他两万元奖金,即奖金是事后决定给与的。也就是说周正龙拍摄假虎照时并不知道会得到两万元现金的奖励,从动机和主观方面考察,周正龙不可能有骗取钱财占为己有的动机和目的。

  林业厅受损是鉴定有误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因受蒙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遭受经济损失,事实上,陕西省林业厅作为受害人并非是因为周正龙的蒙骗而支付奖金。

  新闻报道中说经陕西省林业厅组织的野生动物和影像专家鉴定,这两组照片都是真实的,可见陕西省林业厅并不是因为周正龙造假而被骗给与他两万元奖金的,应当是因为鉴定有误或者其他背后的原因而做出了给与周正龙奖金的决定。因此,其损失并非因周正龙的造假导致。因此,即使周正龙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因为其欺诈行为并未直接使林业厅遭受损失,因此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深圳律师要联名为周正龙做无罪辩护

  反对给周正龙定诈骗罪的不只边书坤律师一个,深圳一些律师则在热烈讨论之余,准备组织律师联名支持“周老虎”无罪,组织人之一深圳融关律师事务所的常庆雅律师在百度上发表言论称,“深圳律师正在联手签名:为周正龙做无罪辩护,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周正龙无罪”,记者昨天晚上在电话中采访了常庆雅律师。

  常律师表示,他们认为,周正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周正龙拍摄虎照是为了那2万块钱。因为,这2万块钱是陕西林业厅为了表彰周正龙的“勇敢行为”而发给他的奖金,是事后的行政决定,而不是悬赏。也就是周正龙在拍虎照的时候,并不知道省林业厅会奖励他2万块钱,一个农民在10月3日拍个虎照,他怎么就能保证10月12日,林业厅这个远离他千里之外的大“衙门”会给他2万元奖金呢?既然如此,怎么又能说他主观上有故意呢?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就根本上不构成诈骗罪了。

  法学专家“定罪要有实在的证据”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徐松林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名的构成要件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因此,判定周是否诈骗罪,关键看他事先是否知道造了假照片是否有奖金拿。如果事先知道有,那么就是诈骗,如果事先不知道,只是为了好玩,或者炫耀,或者为获得了某种荣誉,并不涉及到金钱,那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不能定为犯罪。

  徐教授认为,从此案披露的情况来看,周正龙以前跟着打虎队,知道拍到老虎会有100万元,拍到老虎毛等有1000元奖励等等,如果这些情况是属实的话,表明周正龙应该是知道拍老虎是有钱拿的,那么他后来造假的行为,就很有可能就是想骗取奖金,就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这些情况只是媒体这么说,定一个的罪,讲究的还是确确实实的证据”,徐教授说。

  “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周正龙造假的行为可能就是为了诈骗”,徐松林最后对记者说。

  有罪派

  一直拒认造假影响恶劣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认为,就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周正龙确实构成了诈骗罪。

  “没有减刑的可能”

  按照诈骗罪的法定量刑,周正龙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为,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那么周正龙的犯罪情节是轻还是重呢?这也将决定着他的量刑轻重。

  唐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判断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轻与重,要看其作案影响、有没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他个人认为,周正龙事件的不良影响较大,因为他一直没有承认过照片是假的,还通过新闻媒体百般抵赖,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至于自首和立功他有没有,直到警方搜集到相关证据,他才承认,而且他也没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不存在立功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还涉嫌合同诈骗”

  也有律师认为,周正龙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因为政府的悬赏行为是一个合同要约,周正龙拿到奖了,则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合同,但是周正龙的做假行为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此外,周正龙还有可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因为这个事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各地新闻媒体和对此有兴趣的人士甚至直奔陕西,周正龙的作假行为已经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构成该罪。

  案件处理过程详解 周正龙是否有罪存变数

  有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定了罪,讨论是否犯罪已无意义”。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肖雄辉律师则认为,周正龙目前仅处于整个案件的初始阶段,未来的变数还有很多。

  按照法律程序,最终认定一个人犯罪并处以刑罚需要一定的程序,时间也要很长,首先是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提请检察机关以某罪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审讯后,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后再将案件置于法庭公开审理。审理中,检察机关将与被告及辩护人对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展开辩论,其结果可能依检察机关定的罪名判决,也可能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而更改罪名,也有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被告人无罪。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