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三十年见证真实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18:10 中国改革杂志

  从国家最高层面肯定了宪法的基本功能,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这就充分表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宪法至上,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三十年见证真实宪法

  作者:韩雪

  三十年,我们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三十年,我们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十年,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日趋完善;三十年,我们肯定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弹指一挥间,中国宪法走过了不同寻常的三十年。

  在法制建设中,宪法以其最高的法律地位起着引领作用。所谓“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正是宪法作用的真实写照。对过去三十年来宪法发展的阶段性总结,更隐含着对未来中国宪法、法治发展,乃至宪政之路的一个期盼与展望。

  三十年快速发展

  三十年,对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展开,通常只是白驹过隙,但基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就在我们刚刚走过的这个三十年的瞬间,中国的宪法发生了诸多在以往需要更漫长的时期去完成的转变。

  “尽管从时间上看,我国的法治发展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但是,在宪法学界,对于“文革”的反思在1978年3月的修宪前后就开始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如是说。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78宪法”。其中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清算“文革”思想的流毒,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部分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发展的亲历者,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崇德教授回忆道,三中全会确定了实事求是的路线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并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要推进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创新的理论。要废除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些提法都非常精辟。而这些对于宪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具有宝贵的指导意义。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云生教授则认为,“中国宪法学界的改革开放要更早一点,起源于前苏联在1977年颁布的一部新宪法。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叔文等老教授组织了一场轰轰烈烈地批判苏联1977年宪法的活动,内容主要是全民国家、全民党以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束等等,真正开始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

  1978年12月,国家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后的三十年,在国内一直坚持着两条改革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发展民主和经济上进行改革。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两大主题。

  然而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78宪法”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不能全面适应这两个主题的要求,注定只能成为一部过渡时期的临时宪法。所以在其通过并公布实施后不久就不得不两次进行局部修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据此,1979年和1980年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并在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它进行全面修改。于是,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应运而生,史称“82宪法”。

  对于“82宪法”的通过和之后的四次修订,许崇德教授记忆深刻:“1980年,我们就开始新宪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一直到现在,我都认为这是一部很好的宪法。我想这部宪法是我们全体人民参加制定的,当然整个法学界和宪法学界都出了很大力气。82宪法颁布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和31条宪法修正案。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切实和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每一次修正,这部宪法就不断的革新,宪法文本就在实践中不断前进。”

  2002年12月4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上任后的首次公开活动,是参加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也是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从国家最高层面肯定了宪法的基本功能,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这就充分表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宪法至上,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就建设民主政治来讲,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说,“三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家有目共睹。”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的王维国研究员说道:“三十年来,人大制度加强了立法职能;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在重大事项的决定和人事任免方面探索中改进;不断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强化代表依法履职;同时在组织制度方面也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

  “但怎样进一步坚持和贯彻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理论上民主的变成活生生的现实,还需要我们做艰巨的努力。”程湘清感慨地说,“我认为十七大的政治报告赋予了民主以新的内涵。按照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要求,我们怎样才能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怎样把国家制度民主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职权当中,重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权利;怎样在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进程和实践当中,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等等,都需要我们很好的研究和探索。”

  在宪法的另一重要职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三十年来进步也是迅速的。

  “78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立宪方面与之前的75宪法比要好得多。”中国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傅思明表示。“78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4条增加到16条,而“82宪法”增加到24条。2004年修宪时更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条。

  傅思明说:“82宪法突破新中国立宪编写的章节模式,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更加突显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磊教授在谈到日渐受到重视的公民权利时评价说:“回顾这三十年,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里,可以说是先保护公民的积极的人身权利,还有一些消极权利,主要涉及到自由、平等权利的保护,现在还做不到。11项基本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还是弱势的。但我们的改革往往是先易后难,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如此,先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后涉及到政治等。这是一种很自然的选择。”

  宪法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后,在纪念和回顾的同时,也需要反思和展望。过去的三十年发展,我们依靠的动力是什么?接下来的三十年,甚至更远的未来,我们要依靠什么样的动力继续发展?

  过去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动力模式,而这种模式的优势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就可见一斑。但同时,改革的核心问题总会涉及到对政府权力自身的约束。由于这种模式只是党和政府的自我推动,也可能产生局限性。当改革推进到涉及自我利益时,如何解决这种自我推动力在逻辑和实践上的矛盾?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我们需要考虑,并去注意在现实中已经出现的另外一种推动力,那就是自下而上的、通过民众参与的推动。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已经注意到这样一种动力,并且在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强调必须重视这样一个来自社会的推动力。十七大报告提到了有序的政治参与,还七次强调了公共参与。这样自下而上的推动,在未来制度变革中有可能和自上而下结合起来。三十年,在动力方面应该考虑引入法律改革的动力双轨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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