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到宪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18:10 中国改革杂志

  中国法治的历史是曲折的,但是依法治国,以真正的法律意识治理国家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追溯中国的历史,关于法治概念的讨论远比宪政概念的讨论早的多。但是中华民族对宪政的向往,百年来从未失去。

  “引进和倡导宪政在近代中国一开始就具有更鲜明的民主性,就毫不含糊地具有反专制的品格。宪政一开始就具有比法治更高的地位。法治具有更一般、更普遍、更宽泛的意义,而宪政一方面源于法治,另一方面又高于法治,它是法治概念中精华的汇聚,是法治所追求的更高级形态。具体地说,宪政要求具有比法治所要求的更高品质,它是法治中的‘公法之治'的精华部分,更关注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说,“经过百年宪政的探索,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了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曙光。”

  杨教授还用事实证明了宪政在中国的发展。在三十年前公布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这个方针无疑包含了法治思想。与此同时,公报中还体现了宝贵的宪政理念,那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里活动。”执政党的自律以及上述宣告不久之后载入了“82宪法”,可以说我国已经实际上开始走上法治和宪政之路,这两者显然是同步且互相推动的。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张以及把这些重要主张作为宪法修正案载入宪法,表明我们的党和人民把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视为瑰宝的话,那么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实际上开始明确倡导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这一点,在中共十六大之后,有着更清晰的轨迹。

  在十六大闭幕后不久,在纪念“82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后,党中央又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主张。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时,更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具有石破天惊的意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崭新阐发,是宪政思想与法治思想的结合。

  今年3月,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的报告中,更直接回忆说2004年的宪法修正,是我国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杨海坤教授评价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之重点在于解决‘权由民所授'的问题,而法治政府则是解决‘权为民所享'。宪法至上就是宪政,法律至上就是法治。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宪政理想是民主法治饯行者的最高理想。”

  年近耄耋的许崇德教授感慨地说:“中国一直在宪政的长河中前进,2004年的修宪只是这个长河的一部分。而中国在成长为真正的法治之邦的路上,宪法的研究和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根据“改革开放30年与我国公法学发展研讨会”发言整理。专家图片由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 艾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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