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超当庭翻供 检察院拒绝播放审讯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16:2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拒绝播放的审讯录像

  多次庭审中,黄国超都当庭翻供。

  黄国超说,自2007年5月被诸暨市检察院传唤以后,他受到了“可怕的”刑讯逼供。除了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之外,还“不让我休息,连续审讯时间长达78小时”。于是,他在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编造了一个戴云潮送给他钱的谎言,以求得片刻睡觉的机会。

  5月26日,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黄国超还是和之前的庭审一样陈述,“只要把审讯录像一播,有没有刑讯逼供,就知道了”。

  杨成煜在辩护中称,黄国超5月25日中午被诸暨检察院传唤,当天夜里十点多才立案,是“先抓人后立案”。诸暨检察院在未掌握黄国超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便立案,直接导致诸暨检察院在抓人后叫黄国超“自证其罪”,导致“刑讯逼供”, “逼取、套取口供”的发生。

  公诉方否认存在逼供并指出,黄国超的交待和其他证人证言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口供都是稳定的,这种情况足以证明黄的犯罪事实。

  诸暨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人认为,本案在侦查期间每次审讯都不超过12小时,不存在连续审讯,均是被告人主动供述后向证人取证,不存在指供、诱供,本案的侦查是合法的。

  杨成煜在每次庭审中都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公诉机关当庭播放审讯黄国超时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证真伪。杨成煜认为,连续审讯78小时应认定为刑讯逼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在非法的情况下取得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黄国超无罪。

  不过,对于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认为“审讯录像属国家秘密范畴,控制范围只限于办案人员,不同意当庭播放,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观看的,可以提供”,以此拒绝了公开播放。公诉人认为根据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于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此外,公诉方还认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属于内部规定,其效力仅限检察机关内部。

  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最终诸暨法院没有支持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公诉人也没有提请播放全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认为每次对黄国超的审讯均没有超过12小时,审讯期间均有一定的还押休息时间。

  一审判决书上还提到,“经合议庭观看部分录音录像,被告人黄国超每次在笔录上签字都是其一直能控制的情况下所为”。法院认为“辩护人认为这就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审讯录像该不该公开

  诸多的争议都围绕这一被拒绝当庭播放的审讯录像。

  《中国青年报》2007年11月6日报道了此案一审庭审情况后,掀起波澜,引起诸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为此,诸暨市检察院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结果证明检察机关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但仍有评论指出,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出现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时如何采信证人证言的问题,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对于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孰优孰劣的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样未作出规定。遇到这种情形时,控辩双方皆因立场不同而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让人信服的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录口供时采取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

  然而,直到一审宣判,关注此案的人士还是没有盼到审讯录像的公开。有律师质疑说,“检察院拒绝公开审讯录像,疑搞刑讯逼供”。

  之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更是上书全国人大,吁请制定统一规则,规范讯问录像公开制。刘子龙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黄国超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和唯一方式,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无独有偶,同在诸暨,同是诸暨检察院,《南方周末》又暴出在侦讯时“疑似刑讯逼供”。

  针对诸暨电力系统窝案中徐建苗案件的审讯录像,刘子龙律师统计说,在所能看到部分残缺不全的录像中,责骂、威胁、围攻有29次,体罚11次,辱骂2次,欺骗诱骗6次,指令按其口述内容听写证词9次。《南方周末》报道说:据律师指认,这些说法得到证实。

  徐建苗案的一审判决书也认定,“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讯录像中,有连续审讯、言语激烈等情况”。

  对于审讯录像要不要公开,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

  其后,苗勇又在其博客上从查处职务犯罪的视角撰文《谈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当庭公开播放问题》,认为当前在庭审中不加选择地甚至全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机、条件极为不成熟。如公开不仅把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谋略都公开化了,或涉及其他案件线索及被告人隐私,甚至会影响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客观上制约了案件侦破率的提升”。

  杨成煜律师则认为,这是“荒唐的借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11月就公布,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4802次,难道他们都在“泄密”。

  据《检察日报》2007年11月14日报道,在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经验交流会上透露,“据统计,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在法庭上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4802次,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翻供理由都被依法认定不成立。”

  刘子龙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拥有国际水平的规则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对所有刑事案件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辅助证据附卷移送公诉、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对于黄国超案件本身,依然有公众质疑,“一个县级市的公路段段长腐败案,以国家机密为由完全拒绝公开审讯录像,难以消弭公众的质疑”。一资深媒体人士认为,“一个录像或许将改变中国的审讯制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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