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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权利和公民义务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16:38 瞭望东方周刊
本刊编辑部 遏制网络暴力的主要路径在于加重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网站行政监管部门连带的行政责任 “在无穷的远方,有无数的人,都同我有关!”80多年前,鲁迅说过这样的话。 时下,网络正“演绎”着这句话---一些穷追不舍的网民以道德守护者、审判者的姿态,借助“人海战术”的方式 对被锁定的目标个体进行人格讨伐与身份示众。成都某报一名记者近日因为报道了一则“二奶”事件,其手机号、QQ号、邮 箱、博客、照片等重要信息全被网民搜索出来,并公布在网络上。 类似的网络“人肉搜索”事件频频上演,“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姜岩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辽宁骂人 女”事件、“Die豹辱骂四川地震休学”事件等……在一个已经拥有130多万家网站、网民超过1.6亿、网络表达逐步 社会化的国度,如果“在无穷的远方,有无数的人,都同我有关”的网络“人肉搜索”风行的话,很难想象,靠网民或网站经 营者的自我约束,这些所谓的正义之“恶”不会愈演愈烈。 网络在充分、自由而真实地表达民众意见并迅速形成社会性的舆论方面的确有着不可低估的能量,但由于网络的过度 开放性与自我主体性,无论引发网络舆论的客观事件如何真实,网络舆论因为过多夹带了远离客观事件的网民个人发挥的意见 ,而使其带着一些偏激的情绪。此种情绪化在网络“人肉搜索”过程中,正被夸张地展现或延伸。 只要自由表达的权利而不担义务,可以说是目前某些网络使用者的一种主要心态。本来不应该抛弃的社会角色压力, 在一些网民看来却成了表达自由的对立物。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部分网民普遍遵循着一种貌似正确的自我评价逻辑:“目的能够说明手段的正当性”。网络行动 的目的只要在道德意义上高尚,就自动证明选择的手段是恰当的。“人肉搜索”这类网络暴力有一个共同的模式:它源起于道 德的义愤,是对不道德或者违法现象的抵制。 但是,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逻辑都难以成立。道德和法律其实遵守着同一个规则:不得用不道德的 手段来对付不道德的行为以求得结果的对等。而将网上一方所提供的道德谴责的信息移到现实生活,并对事件所涉的具体个人 进行群体性的指责,公布其个人事项,干扰其正常生活,甚至恐吓、威胁其生命安全,这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使行 为人实施了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在未经法院定性之前,任何人无权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审判。 网络暴力一般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言辞的辱骂,二是揭披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导致他人生活安宁权的破坏。就网 络语言表达的“自由度”问题,不少网民和网站经营者都存在着一种一厢情愿的理解:网络语言只留在虚拟的空间,应该不同 于日常生活语言规则,可以少受约束,人们应该大度一些,这是网络的魅力所在,所以网络语言需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被法律 宽容的标准。对于这样的特殊要求,法律并没有给予认可,实际上也不应该建立这样的双重语言规范的标准,道理很简单,网 络空间和现实空间之间的联系无法分割,是连为一体的。 违法代价过低,而维权成本太高,是一些极端的网络行为不被有效遏制的重要因素。“不告不理”的民事侵权行为处 理制度已经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提供了一种行为鼓励机制,制造了一种轻松的侵权氛围。而受害人的告诉行为又会遇到“维权 高成本”的实际困扰。对于维权者来说,诉讼的最后结果变成了一场经济上输多赢少的维护法律尊严的公共性诉讼。 遏制网络暴力的主要路径在于加重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网站行政监管部门连带的行政责任。其得以实施,是 多个环节共同合作的结果,网站经营者提供了平台。只要加强网上浏览,网管人员对网络暴力的存在是有可能识别的,尤其对 那些比较有影响、分工细致的门户网站而言。尽管要求有些苛刻,但网站经营者在申请注册时,是以这样的义务许诺作为获准 经营前提的。如果管理失责,以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让网站经营者付出所失远远超过所得的经济损失,才能真正产 生警诫效果。 个体面对来自部分群体的网络施暴行为,惟一可以做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网络的权利就等 同于公民个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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