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参加者中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20:16 中国新闻网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会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会同其他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定价听证方案可以由定价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

  (五)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本部门提交的定价听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定价听证方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提交人限期补正。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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