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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校和银行均称为学生着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8日10:37 新华网
商业银行表示,这是无奈之举 教育部2007年明确表示,高校无权以毕业证抵押未还清的助学贷款,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也不合理。但甘肃高校和银行迄今我行我素,且称此举是为学生“着想”。 兰州交通大学学生处处长李爱春说:“学校本可以撒手不管,这样做,一方面是想通过一个便捷的方式,提醒贷款学生毕业后按期还款,另一方面,学校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件工作继续往下推,尽可能打消银行的顾虑,因为后面还有学生要贷款。” 于是,兰州交通大学在接到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委托书后,将“曾申请并已签约且暂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统一暂扣”,“转交银行保管”,由“银行负责所有暂扣证件的完整和安全”。 为减少暂扣“双证”给贷款学生就业造成的影响,西北师范大学还与经办银行出具了一个证明:“由于该同学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暂时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安宁支行。” 尽管有两家的联合证明,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刘美萍还是认为:“学校也不愿意做这件事情,只是协助性工作,主体是银行的行为。” 对于暂扣大学生“双证”一事,建行兰州电力支行副行长李宏说:“扣证只是手段,目的是督促学生毕业后主动联系,主动还款。”他还强调,以“双证”作抵押,不会影响到大学生就业,银行给大学生出具了“双证”复印件。 建行方面表示,在目前个人征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无奈之举。为了说明贷款学生诚信问题,建行兰州电力支行人个银行业务经营部副主任袁瑾提供了一系列贷款学生违约的证据,诸如不按期还息、不按期还本、不主动向银行提供变更的联系方式等。 袁瑾介绍说,该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已经呈递增态势,2007年的不良率为4.28%,2008年已经增长到13.12%,作为商业银行,必须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诚信建设:有你也有我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政策和贷款合同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次月1日开始计付利息,离校后一到两年开始还本,全部本息6年内还清。也就是说,在大学生毕业时,还款期限还远远未到,他们本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在贷款合同条款中,也没有抵押“双证”的规定。 孙健、董艳等贷款学生据此认为,学校和银行的做法明显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作为一名学生,不管是否贷款,按照学校要求,在大学期间,合格修完学业,达到了毕业要求,而且在离校前不欠学校任何费用,学校应当无条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记者从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了解到,在甘肃省属高校,还有一个比扣留大学生“双证”更为严峻的问题: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与甘肃省属高校合作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新政策下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全部为零,新政策下继续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也全部为零。 这意味着在甘肃省属高校,一些贫困大学生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无法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一些已经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大学生,也因银行方面的问题无法取得贷款。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目前在运行中遇到的难题,建行兰州电力支行副行长李宏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在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贷款学生充分了解,不遵守合同按期还款对个人今后长期的信誉都会带来严重影响。 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主任周亚夫认为,除了部分学生没有按期还款影响整个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运行外,经办银行方面怕担风险、积极性不高也是重要原因。如果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从个人信贷业务中分离出来,专门管理和考核,可能有利于这一业务的推进。 兰州部分高校学生处负责人认为,不是贷款学生不讲诚信,而是毕业后还款时间太紧,离校后次月就要逐月还息,在目前的大学生就业情况下,这一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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