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官员卷入“司机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09: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多名官员卷入“司机门”

  坊间和网上传闻称,有多名领导卷入吕伟强和单旭波集资案。

  “在丽水当地的网站中,上午看到的帖子,下午就被删除了。”丽水市一位公务员说。

  丽水市政协主席施基诚接受了《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的采访。他说,是他叫吕伟强去自首的。4月15日,吕伟强向他请假,说身体不好,要去杭州看病。过了一周也没来上班,他就打电话问。吕说他欠了人家几千万元,被人逼债,所以躲了起来。他叫吕去公安局投案自首,如果不去,他就向公安局报案抓人。4月24日下午,吕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施基诚说,吕伟强不是市政协的人,是小车队的司机,所以不需要政协管理。在案发前,施基诚对吕伟强集资一事毫不知情,在他的印象中,给他开了10年车的吕伟强“不大说话,蛮老实的”。

  传言中丽水市水利局局长放巨款给吕伟强,对此,该局长对本报记者说:没有传说的那么多,只有85万元,钱是我弟弟的。事后,有关部门也找过我了。

  丽水市政法委副书记吴益由也是传言中涉及者。吴益由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今年过年前,吕伟强找到我,说他造厂房要还贷,请我帮忙找人借点钱周转,10天就归还。我就给王岳成打了电话,王岳成就借给了吕伟强600万元,不料吕伟强至今没有归还。因为两边他都熟悉,所以帮个忙,也没有任何利益。

  吴益由称,之前,他对吕伟强在外非法集资的事也不清楚。这事也是个教训。

  尽管当地政府对民间传闻没有任何回应,但记者注意到,传言所指的参与非法集资的林斌和陈伟达工作上出现变化。林斌不再是市委书记的秘书,由他人接替。陈伟达6月19日被免去市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职务,调到市安监局任副局长。丽水市公安局副局长、青田县公安局长杨延明也被同时免职,调到市环保局任副局长。丽水市一位领导私下很谨慎地向记者透露,林和陈工作调动与吕伟强案有关,而杨被调与“小姑娘”非法集资案有关。

  记者拨打陈伟达的手机,对方一直不接听,林斌也拒绝了记者采访。

  非法集资幕后的权力推手

  近年来,丽水频发非法集资案,公开披露的就有张文成、杜益敏、潘万松等。其中非法集资7亿余元的“小姑娘”杜益敏因犯集资诈骗罪,3月21日被丽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小姑娘”案震动全国。这位昔日当地一家化肥厂的下岗女工、开美容店的老板,在当地呼风唤雨,吸纳数亿资金。原因就在于她和地方一些领导的关系非同一般。

  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06年7月,杜益敏以做化妆品生意、投资越南矿山和青田钼矿、投资开发房地产等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以月息2%至10%的高额利息,向67户或通过他们从其他人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8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亿多元未归还。

  “杜益敏的确是这个案子的罪魁祸首,但她背后的保护伞更值得关注,因为没有这些人的参与,杜益敏也玩不了那么大。”杜益敏的代理律师吕思源认为。

  但“小姑娘”案发至今,并没有官员被追究。“保护伞”似乎是雾里看花。

  丽水,这个浙江省11个地市中经济最不发达的地方,非法集资案接连发生,每起都以数亿计。这股民间集资风潮,会同楼市,制造了惊人的经济泡沫。在2000年丽水撤地建市后,一次次刷新着浙江省楼市涨幅的新纪录,每平方米动辄过万。

  在缺乏工业经济的丽水,雄厚的民间资本很难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时,参加某一个暴利行业的集资,成了最好的投资手段。

  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张文成,曾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高投资回报”的名义,用高额利息集资3.35亿余元。2007年6月18日,张文成被以非法吸收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小水电在环境保护政策的打击下没落后,房地产迅速取而代之,成了民间资本的新宠儿。丽水的大中型房地产企业多达近40家,由于自有资金过低,这些房产公司几乎每一个项目都刻下集资的影子。在集资款的持续推动下,高息与高房价交替上升。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丽水房地产商潘万松的财富兴衰史。潘在利用民间集资4.85亿元成为丽水地王后,万松房地产公司突然爆发了资金链断裂危机,至今仍身陷泥淖之中。

  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急剧膨胀。由于监管缺失和流于形式,当地一些政府官员趁机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从中牟取暴利。

  “非法资集扰乱金融秩序,搞得家破人亡,却能带动房地产,成为房价飙升的助推器,带来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这就注定了当地政府对非法集资的暧昧态度。一些政府官员嗅到商机,利用职权,从中渔利。”一位业内权威人士评价道。

  目前吕伟强和单旭波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认为吕隐瞒真相继续向他人集资,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的高额利息,明知无力偿还,仍向他人集资,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集资,势必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不断支付集资利息是为了继续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虽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但两者的刑期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10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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