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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法院入股开发商强拆民房遭质疑(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3日07:53 中国青年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大门 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崇川区人民法院入股房地产公司的工商档案 本报记者 刘万永 “这里原来是我家的地,不过现在什么也没有了。”烈日下,高进仁在一条马路上走来走去,向记者勾勒他的耕地和他家的位置。 高进仁的家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乡新桥村二组,现在这里已经变成“新龙花苑”小区。 1999年7月26日上午8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带领100多人来到新桥村二组,将高进仁家500多平方米的房子夷为平地。从此,高家开始四处租房生活。 “要是国家修公路、立交桥、机场,我高进仁全力支持。”不过,让他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来开发新桥村二组,为什么崇川区人民法院带人来拆迁呢? 更让他气愤的是,当天中午,拆他家房子的一伙人在新金门大酒店摆了11桌,消费两万元。事后,一名法官要求高进仁家支付费用。 高进仁四处搜集线索和证据,直到他费尽周折找到茂发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才恍然大悟:原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竟然是茂发公司的股东,而且排名第一。 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法院已不再是股东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茂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法定代表人是严术新。 茂发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为258万元,其中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资86万元,另外两个股东各86万元。 198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那么,崇川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在禁令下达多年后出资参股房地产开发公司呢? 7月18日下午,在崇川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捷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当天从南通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茂发公司工商档案。据他介绍,崇川区人民法院参股房地产公司,当时的政策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的。 1992年10月10日,南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同意崇川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关于申请在“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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