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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人民法院曾有140万元给茂发公司使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3日07:53 中国青年报
10月14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同意成立茂发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制(试行)形式,注册资金258万元。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 陈捷说,国家政策调整后,该法院及时退出了茂发公司。 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93年8月18日签订的《关于调整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股东单位关系的协议》。“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整顿金融信贷秩序”等原因,应茂发公司等要求,由崇川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出面协调,从1993年8月18日起,崇川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不再是茂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 该协议说,崇川区人民法院曾有140万元给茂发公司使用,茂发公司付给法院1万元,作为合作补偿。 该协议还规定,为加强对茂发公司的领导,崇川区人大工作研究会成为茂发公司主管领导。 针对崇川区人民法院出资入股的86万元资金来源问题,陈捷表示“不清楚”。 针对高进仁反映崇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他的住房,而且要求他支付拆迁人员的饭费等司法不公问题,陈捷表示,拆迁时法院已经不是茂发公司股东,不存在利益问题。如果认为法院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更好途径反映。“法院对每个案件都依照法律处理,不可能执法犯法”。 高进仁显然不认可陈捷的说法。他说:“如果没有利益关系,法院怎么会为开发商说话?” 一审判决被改判 高进仁对记者说,自从房子被拆迁到现在,他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多年来,他举报的这些问题也没人受理。 1998年12月28日,茂发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取得了“新桥新村鹅头河南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受让土地13792平方米,随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2000年10月27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向茂发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茂发公司以解决施工人员办公用房、吃住及堆放材料为由,利用盖板涵上的绿化用地,擅自搭建38间平顶房,该地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是茂发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楼时少退界、缩小楼间距、增加单元和住宅楼建筑面积,此外还违法增加楼层。 茂发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1月10日,南通中院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处罚决定,驳回茂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茂发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关于占用绿地问题,江苏省高院审理查明,茂发公司在其整治的河道盖板上建设了38间平顶房,先做工棚,后改车库,属违法建筑。茂发公司称,38间车库虽然占用了原绿化用地,但现在已经着手在房顶进行绿化,盖车库是充分利用土地。 关于缩小楼间距、增加建筑面积等问题,江苏省高院认为,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没有证据证明茂发公司违反总平面图施工的行为即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处罚中认定茂发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对茂发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监督制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江苏省高院判决,维持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处罚决定书》中“自行拆除搭建在绿化带上的38间平顶房,恢复绿化用地”;撤销“拆除违法建设的两层楼房”等处罚,要求茂发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罚款。 高进仁对记者说:“茂发公司拆迁时有崇川区人民法院出面,国土规划局对违法建筑的处罚被法院撤销,这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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