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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聘怀孕生子的职员
案例:为工作不敢生孩子
张静在郑州市北环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已结婚5年的她一直没要孩子。“不敢要,如果要了孩子就将丢掉岗位,甚至失去工作。”小张说,虽然公司没有明确要求,但这样的规定却在“悄悄”地实施。
修订草案:生孩不是被解雇的理由
《修订草案》规定,妇女在劳动和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奖金及福利待遇,并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解读:这个规定还不完善
“这个规定不太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柏拴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找别的理由辞退孕妇。湖南省相关法规的规定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可能会更好,避免用人单位随便找个理由辞退孕妇。
给妇女设立庇护场所
案例:老婆挨打只能流浪在外
“去年我们小区楼上的张女士被她老公打得不敢回家,在朋友家借住了很长时间。”郑州市民赵燕女士说。“如果有专门的妇女庇护场所,就可以暂时收留她们,再由妇联等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设立妇女庇护所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应当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庇护所各项支出谁负责
李华阳律师说,在一些出现家庭暴力的家庭,遭受暴力的女性也有无家可归而向当地的妇联或公安机关求助的现象。但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要考虑受暴女性暂时的吃住该由什么部门来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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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上海全国首个定义“性骚扰”
2006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做出界定: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肢体行为。此后,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对性骚扰做出类似的明确界定。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或即将出台地方“反性骚扰”立法,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