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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等案例解析中国刑法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1日17:19   民主与法制杂志

  赵秉志 彭新林

  【编者按

  回顾改革开放30年,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与变迁写下了浓重的一笔。透过一个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刻地感受和体悟到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脉搏与迹象,在那已逝去的历史碎片中寻觅和捕捉改革开放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契机和变革。有鉴于此,我们以1997年为界,将30年刑事法治的进程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分析。本期杂志刊载的是上篇。

  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建立现代法治是一个贯彻其中的鲜明主题。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建立、塑造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30年间,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刑事法治的水平也不断地迈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在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刑事法治演绎出了无数个鲜活的典型的案例。而每一个典型案例又都深深地烙上了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发展的印记,值得我们回味和深思。透过这一个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大致观察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历程,并思考每一个案件对于法治的意义和给予我们的启迪。

  我们在这里选取了自1978年12月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30年间所发生的部分典型案例。选择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当时为社会所广泛关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它们从不同角度分别展现了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刑法及刑事法治实践的发展与提升。

  在1978~1997这19年间,我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典型案例早已离开当下公众的视线。但无论如何,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沉重而久远的。

  案件一:张志新 “反革命”案

  张志新,女,原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部。“文化大革命”中,她公开阐明自己的观点,明确表示对林彪不信任,对 “顶峰论”表示反感,并认为林彪是在搞“左”倾机会主义。她还怀疑江青的历史有问题,认为当时煽动派性,挑动武斗,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是有人在搞名堂。她认为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向党上书提意见,是党的纪律所允许的,给彭德怀同志戴上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不能服人,导致了党内生活不正常、党员不敢讲真话的恶果。

  张志新的这些言论当时被认为是“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她于1969年9月被逮捕,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新不服判决,在狱中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又被认为“装疯卖傻”和“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1975年2月26日,张志新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4日执行。1979年3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新 “反革命”案宣布平反。同日,中共辽宁省委追认张志新为革命烈士。

  这就是“文革”中人民法院被“彻底砸烂”后发生的震惊全国、闻名中外的冤案之一。

  点评:张志新为捍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反对个人崇拜而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最终被残忍割喉枪杀含冤而死。这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几乎是不可思议的。那种只有在旧社会中存在的“吾能弭谤”与“言说恐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中竟多次重演,这不能不说是现代社会的莫大悲哀!马克思曾指出:“陈旧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过去那种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人治思想流毒,在现代社会仍然可能死灰复燃,张志新“反革命” 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决摒弃人治,反对特权,让现代法治文明的人权、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在现代中国逐步确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珍视人性,敬畏生命,尊重法律,公正裁决一个公民的罪与罚、生与死、自由与放逐。

  张志新虽逝者已矣,但其在“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得以依法平反,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沉冤昭雪,而且也是对十年“文革”造成的“无法无天”局面的一次彻底否定。“文革”是由法制不健全造成的,而其又使得中国法制更加不健全。 “文革”期间那种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甚嚣尘上,随意践踏人权的混乱局面,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摆脱人治”与“走向法治”的分水岭,张志新“反革命”案发生在“文革”之中,平反在“文革”结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充分说明了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刑事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有力地佐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重大决策的英明和正确。

  案件二:王守信贪污案

  王守信,女,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从1971年12月至1978年8月,她利用经营市场用煤、工业用煤和小煤窑之机,假借为本单位搞“计划外工程”“造船”“买汽车”为由,非法加价出售原煤。然后采取提款不计账、不留收条等手段,总计贪污、侵吞人民币50余万元。其间,王守信又用6万余元请客、送礼、行贿、拉拢腐蚀党政干部200余人。王守信是在“文革”中靠投机钻营,“造反”上台,当上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的。她一手抓权,一手抓钱,不择手段地大量鲸吞国家财富。

  1979年10月20日,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守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守信服判不上诉。案件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原判正确,同意核准死刑。1980年2月8日,王守信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在行刑前,王守信在摩托车的警戒押送下被游街示众。

  点评:王守信贪污案是建国后迄止当时最大的贪污案,也是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亲自过问的大案要案。王守信贪污数额之巨,在当时轰动全国。1979年9月,《人民文学》还发表过一篇著名的报告文学——《人妖之间》,以当时被称之为“建国以来最大贪污犯”的王守信之堕落轨迹为线索,揭示了导致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王守信伏法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70年代末期,严惩贪污犯罪分子王守信,表明了党和政府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在当时不仅有效地防止了社会上贪污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苗头,有力地震慑了贪污腐败分子,而且对形成70年代末期清新的社会风气和优良的党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维护了党和政府的清廉形象,赢得了民心。从解放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被处极刑到70年代末期王守信伏法毙命,让我们看到了一道共和国建国以来30余年间强力反腐的清晰轨迹。这些反腐大案要案不仅社会反响强烈、震撼人心,而且已成为我国深入开展反贪腐斗争、实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些标志性的典型案例。

  王守信贪污案对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影响和推动还表现在:其为以后我国执行死刑禁止对人犯游街示众规定的出台埋下了伏笔。当年王守信死刑宣判大会是在松花江边的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的,当时5000人的场馆座无虚席。随着审判长的高声宣布:把大贪污犯王守信带上来!体育馆侧廊里响起了铁链撞击地面的叮当声,接着两名女法警押着脚带重镣、五花大绑的王守信按照预定为示众而绕场一周的路线,缓缓向审判台前走来。

  王守信面对这座大型体育馆里黑压压的数千人,一边用力扭动着被捆绑在身后的双臂,一边蹦跳着高呼:“我是无罪的!你们才有罪!”“我要为真理而斗争!”她脚上的铁镣在蹦跳时不断撞击着木质地板,发出很大的声响。一些法警迅速围拢上去,制止她叫喊,并临时改变了绕场一周的路线,迅速将她押到审判台前。当审判长宣判“判处大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执行”时,王守信又立刻蹦跳着高喊:“共产党人是不怕死的!我是为真理而死……”这时,会场上出现了一片嘈杂的议论声。事后王守信又被五花大绑、游街示众。

  虽然王守信当时喊的口号极其荒唐,但却引发了十分不好的影响。而且,为示众而押解王守信绕场一周以及事后的游街示众,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来,无疑是对死刑犯人权的不尊重。

  因此,当年王守信执行死刑时示众的负面作用,逐渐被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识。199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款就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案件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1971年9月,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林彪等叛国外逃,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以江青为首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直到1976年10月被揭露和粉碎。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反革命集团主犯采取了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案判决的办法,分别判处他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6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从1982年至1983年,上海、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河南、湖南等地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该地的骨干成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成员,也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

  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圆满审结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点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其主犯被绳之以法,受到正义的惩罚,宣告了“无法无天”时代的结束,标志着以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十年浩劫中那种可以超越法律,践踏法律,不受法律约束,任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那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从这个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惨痛历史教训中,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在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强烈的愿望,党中央也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随后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恢复和健全民主制度,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促进了全国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和巩固。

  此外,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和惩罚,也表明我们要坚决做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管是什么人,官有多大,位有多高,权有多重,只要他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构成了犯罪,就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国家的审判和应有的惩罚;而那些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都应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真正做到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审判的十名主犯,虽均系党、政、军要员,且大都窃居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其中有九人曾担任中共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人民解放军正副总参谋长,但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其逍遥法外。事实上,他们都为其罪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受到了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言以蔽之,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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