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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解读: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受贿可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10:48  生活新报

  社会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以上行为可定罪。

  案例:“公路巨贪”儿子被判三年缓三年

  2005 年3 月,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被称作“公路巨贪”的毕玉玺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儿子毕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期3 年。此前的8 月,他的妻子王学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法院认定,毕波在明知30 万美元是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该笔赃款转移,构成转移赃物罪。

  草案内容:扩大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第一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家族式腐败

  据记者了解,在当前被查处的官员中,有的领导干部为给子女经商筹钱,直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有的用“权力变现”的方法,利用职权授意需要“报恩”的个人或单位,“照顾”儿子的公司,或者在背后参与经营,儿子则可以打着老子的旗号,利用老子的职务影响,“ 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有时候,老子刚刚给别人批了一个项目,儿子随后就去揽工程。以老子的权力作后盾,许多官员的子女从事着一本万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产、工程招投标等热门领域总是战无不胜。“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这种模式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中屡见不鲜。而且,因为利益完全由家族“独占”,所以腐败动机特别充足,他们会不惜手段、不顾后果,导致侦破“衙内式腐败”极其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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