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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渎职侵权
从法纪到反渎职侵权,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检察机关亮出的打击腐败的又一新品牌。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给社会和人民所造成的危害却可能会更大。
2000年,高检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2005年5月,高检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这标志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反渎职侵权,这个十几年前或许还有些陌生的词汇,在今天已经是耳熟能详,成为检察机关反腐败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全国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根据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1599件186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27件877人。这些案件共造成971人死亡、120人重伤,经济损失13亿余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841万元。
从法纪到反渎职侵权
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内设办公室和东北、华北组,华东、中南组和西南、西北组,随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法纪检察处(科、股)。1982年6月,法纪检察厅与经济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的前身)合并,设置法纪经济检察厅,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部由该厅负责。198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法纪和经济检察厅分设,法纪检察厅再次独立建制。这一合合分分的过程也正是法纪检察逐步发展、逐步受到重视的过程。
高检院法纪检察厅退休干部张恩福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法纪厅投人到了清理积案、审查冤假错案等工作中,当时很多人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但有更多人不知道法纪检察是干什么的,他们往往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与“纪检监察”是一回事。实际上,法纪名字的由来是相对于党纪、政纪而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张恩福回忆说,当时工作开展非常困难,因为渎职侵权类的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类案件,许多是领导干部因为过失而造成事故或损失,比较容易得到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同情和谅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花钱买教训”、“好心办坏事”等为自己开脱,再加上大部分侵权案件查办的对象就是政法干警,所以难度非常大。张恩福讲述了他印象比较深的一起案子,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几名公安民警因为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他们竟然伪造审讯笔录,造成嫌疑人自杀的假象。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法纪检察官查办起来困难重重,但最终还是成功侦破案件,将涉案民警抓捕归案。
正是这些阻力重重案件的成功侦破,使得法纪检察在社会上渐渐有了知名度,也更加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2000年,高检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这比法纪检察的名字更直观地表述了所查办案件的特点,从而也更加深人人心。
以此为契机,各地检察院的反渎工作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以辽宁省兴城市检察院为例,自2004年2月组建反渎职侵权机构至2007年底,兴城市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7件,初查结案率100%,决定立案侦查6件13人,除对1人作相对不起诉外,其余12人公诉后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而在此前的2001年至2003年,该院三年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23件22人中,仅有1人被法院判决有罪。
2005年5月,高检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这标志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正如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所说,机构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打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新品牌,强化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职能,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
截至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共有3626个检察院,其中设置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的3115个,占总数的85%。在33个省级院中,除重庆、军检没有设置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外,31个省级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处”已全部完成了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的任务,占省级院总数的94%;在395个市(分、州)检察院中,364个检察院设有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其中330个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占市级院总数的84%;在3089个县(市、区)基层检察院中,2720个检察院设有反渎职侵权专门机构,其中2174个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占基层院总数的70%。对于尚未完成更名设局的各级院,高检院计划在今年年底进行检查通报,查找原因,督促其尽快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高检院的通知要求。
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活动
1979年11月2日至9日,法纪检察厅首次召开法纪检察工作专题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法纪检察的具体职能是负责对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等13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直接受理侦查。1983年11月,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和部分重婚案件也划归法纪检察部门直接受理。随着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订,案件管辖范围再次作出调整,负责对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33个罪名)和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直接受理侦查。刑法修正案(四)出台后,管辖范围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扩大到了42个罪名。
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这个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进一步细化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在这个过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职能调整,管辖案件的犯罪主体范围缩小、犯罪构成变化,一些新罪名案件侦查突破困难等问题,个别地方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面临着无案可办的窘境。为此,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围绕司法、行政执法两个重点领域,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专项活动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
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其间共受理此类重点案件线索6335件,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市场税收监管社会保障机制,运行等重点案件5841件6664人。
2008年5月到2009年11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将集中开展深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等案件。
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的开展,有效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得到拓展,一些过去法律监督难以进人的领域都发现查办了一批新罪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