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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曾因争议激烈一再推迟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9日08:2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刘声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后,今天终于由国务院公布。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就已启动,期间,条例起草牵头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数易其稿,因为争议激烈,颁布日期一再推迟。

  今年5月8日晚,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分五章45条,就《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引起诸多争议的主要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等作出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作了规定。

  草案一经公布,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到5月20日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有7473人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草案发表意见。

  争议焦点一:老板炒员工的14种理由

  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最具争议性的条款相同,此次草案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引起广泛关注。

  在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工”的立法宗旨下,草案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予以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用工时间,这就意味着类似去年年底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强行“归零”的行为属于违法。

  与此同时,草案也对劳资双方的利益作出一定程度的平衡。草案第28条规定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显然,上述这些规定对劳动者有相当约束力。因此,草案公布不久,许多网友措辞激烈地表示,草案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过分倾向于资方利益。

  一位在中关村上班的网友说,草案一些内容明显偏袒资方。比如说,草案第9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由谁界定呢?实际操作时,还不是资方说了算。即使签订合同,不排除用人单位恶意使用此条款,任意解聘员工的可能。

  一位名为“闪电”的网友认为,草案第28条第10种情况和第14种情况最可笑!“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条款定义太笼统,什么算“重大变化”,在实际操作中怎么执行?这几条说了和没说一样,最后还是劳动者倒霉,用人单位说了算。

  一些网友还直言,即便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提高警惕,小心企业“依法炒人”。

  据了解,这些规定都能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14种情形只是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内容集中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无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都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其他条款相关联,单独拿出来表面上是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其实质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例如,经济性裁员不仅要受《劳动合同法》中第42条规定的禁止性条件的限制,还需受优先留用、优先招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经济补偿等条件限制,而该规定排除这些限制,则是弱化劳动者权益的表现。

  “草案其实并没有偏袒资方,也并未扩大企业的‘解除权’。整体而言,草案比《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加细化。”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草案第28条几乎是《劳动合同法》的原文复述,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现在只是换一种表述方式,把能够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集中放在一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局面。”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指出,《劳动合同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决定条例只能补充和解释,不能改变劳动合同法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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