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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二:劳务派遣界定不明确
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也引起诸多争议。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实施范围界定为“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三性”缺乏具体表述。
草案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但是,草案对于劳务派遣的明确定义引起诸多争议。
一位网友困惑地问:“谁来界定一个公司哪个部分是主营业务,哪个部分是非主营业务呢?是根据不同业务的赢利比重来划分,还是按照企业的注册牌照来划定?或是有别的指标呢?全是模糊的,一头雾水……”
一位名为“噩梦”的网友感慨:“现在‘三性’还是不确定,真是噩梦啊!用人单位都用劳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什么时候才能熬出头!”
劳动者抱怨,资方也并不满意。据媒体报道,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Fesco)等企业曾经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反对草案中增加的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制。他们认为,草案实质上是进一步缩小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岗位的规定,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
董保华表示,草案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将会限制劳务派遣在市场经济中可发挥的积极作用。草案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可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该条款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更是一种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歧视。其实质是封闭了部分不具备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就业渠道。
争议焦点三:“模糊文字”模糊依旧
不少网友评论,草案并无“创新”,甚至本应由实施条例予以具体解释的“严重失职”、“严重困难”、“严重违反制度”等模糊文字,模糊依旧,可操作性仍然缺失。
例如,“连续”如何理解?
一位网友问,“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两个“连续”该如何解释呢?间断多长时间仍然可以被视为“连续”呢?
一位名为“白领”的网友说,劳动合同到期了,我在家歇了几天,再回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算不算“连续”呢?条例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怎么操作呢?心里真是没底呀!
再如,有关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少网友询问:“这个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实施条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郭军认为,草案充分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他也承认草案并不是只向劳动者倾斜的,如“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超过1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只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方面都体现了草案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
在一些劳动法专家看来,围绕草案产生的种种争议,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就已产生,“资方”阵营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超出了市场承受的限度,而“劳方”阵营则期盼,《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效力上更加强大。但是,事实上,构建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并非几部法律法规所能完成。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