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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9日16:23  中国网

  财经杂志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请问尹部长,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下一步是否出台一些劳动方面的配套措施?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我们知道之前张小建副部长曾经说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请问,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到什么程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会使用什么样的方式,使它能够接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谢谢!

  尹蔚民:你问了两个非常大的问题,我很乐意回答,当然占的时间要长一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我们一定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下一步我们准备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尹蔚民:一是我们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我们要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宣传,以增进全社会,尤其是广大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营造一种比较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大培训的力度。我们要采取包括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训,重点是用人单位、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同时也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培训。当然,我们自己劳动行政系统的干部职工也要加大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能够熟悉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以便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尹蔚民:三是要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一是各地要把已经有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清理,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衔接;二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尹蔚民:四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一旦确立,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所以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而且我们已经决定,在今年的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谢谢!

  尹蔚民: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华尔街日报记者:我们都知道今年以来,很多中国企业感觉它们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国内外的经济增长缓慢、人民币升值,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一些新的要求。我的问题比较简单,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们可不可以说减少企业负担是它的目标之一?谢谢!

  尹蔚民:这个问题请杨副部长回答。

  杨志明:你刚才讲到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就规定来讲,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刚才你也提到,现在对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杨志明:实际上你所反映的里面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曹主任,刚才您在介绍的时候也提到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些误解,其中之一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关系,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新的实施条例里关于经济补偿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为什么会做这些规定?谢谢!

  曹康泰:这个问题请我们郜风涛副主任回答。

  郜风涛: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们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二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三是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四是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五是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这些规定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在执行中把它落实好。谢谢!

  郭卫民:最后一个问题。

  新京报记者:

  我有两个具体的小问题,一是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办法比城镇职工的缴费要低,有没有可能这样会更加大城乡差距,因为最终的城乡养老保险应该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今后如何衔接?

  第二个问题请问曹主任,我们看到实施条例和之前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增加了第18条,列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我们知道当时征求意见的时候,有很多劳动者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之前有一个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我们加一个18条,是不是为了在立法上达到平衡、缓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的目的?谢谢!

  尹蔚民: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能比城镇职工缴费低,这是我们正在设计的一个方案。大家都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企业缴20%,个人缴8%。现在有一部分农工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所以要经常流动到他自己的户籍地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尹蔚民:所以我们考虑到,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在异地比较稳定就业而且长期居住在工作地的,他可以选择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对另外一部分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我们单独设计一个制度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大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携带、可以转移。而这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将来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我们下一步将要设计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要有一个衔接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他将来稳定地在城镇居住,他可以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如果将来他回到原籍去居住,他也可以把现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农村养老保险。我刚才已经讲到了,这只是目前我们研究起草的一个初稿,下一步我们还会广泛地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在比较成熟的时候,我们还要按照程序正式报请国务院批准。

  曹康泰:首先我感谢你对我们立法过程的关注,正如你所说的,我们为了解除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因此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里,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做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草案公布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误解,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草案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部分意见,我们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刚才我说的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这样两方面的关系都考虑到了。

  曹康泰:通过这件事情,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对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我希望在座的记者朋友能够更加关心我们的立法工作,因为我们从今年开始,对经过我们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在报国务院之前,我们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进行修改完善。这样使我们提请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能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愿望和要求。谢谢大家!

  郭卫民: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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