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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蕾)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原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主任、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李某,因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投标者协调串通投标,收取10万元钱款,日前被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现年38岁。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间,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作为招标人,对宣武区政府机关3号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北京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罗某以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名义参加了投标。经过投标资格预审,包括上述单位在内的七家单位成为了拟选投标人。
此后,昊都建筑公司负责人马某,为了让其单位能够中标,通过时任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主任的李某进行协调,与罗某的三家单位一起串通投标,并承诺支付一定的“陪标”费用。同年9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06年2月28日,昊都建筑公司向罗某支付了30万元围标费。同年3月,罗某先后两次给予李某人民币共10万元。
据悉,开庭时李某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否认犯罪,并称虽然罗某先后两次向他行贿,但他均予以拒绝。同时,李某的辩护人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李某原先作出的有罪供述证据效力低,且与行贿人罗某的供述内容上存在时间不清、地点不明、细节不符的矛盾。另外,该案还存在罗某的供述自相矛盾、涉案款没有去向等问题。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