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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庄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17:29   民主与法制杂志

  大邱庄的启示

  -于建嵘

  大邱庄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先锋和典型曾经名噪一时,直到今天依然未淡出历史舞台。客观地讲,大邱庄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都与这个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它三十年走过的道路是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缩影。

  大邱庄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中国农村的发展,无论是工业化、城镇化还是新农村建设,都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主体。

  让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中国的许多农村,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真正发挥功效,成为了让某些精英人物控制的摆设。农民的利益表达组织过于单一。村级组织,有时候甚至村民小组都能通过控制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源而最彻底“代表”了每一个村民。因此,在现在的制度的框架内,如何在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建立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应是目前农村非常重要的工作。

  当然,我们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主张政府放弃自己责任,而恰恰主张政府应在改革现存的户籍制度,推动城市化的进程,健全农村生活低保、医疗、教育、养老甚至就业等各项基本保障制度,增加农民的各项福利等方面真正有所作为。

  大邱庄带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但让大邱庄顺利渡过金融危机,而且实现了二次腾飞。这表明,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

  禹作敏时代的大邱庄曾经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样板。然而,这个集体表面上是大邱庄人的集体,却与禹作敏个人联系在一起。或者说,禹作敏就是集体,集体只是他权力边界的一个符号。也许他的人格和权力能保证大邱庄的代理人维护这个集体,但他却无法保证没有他的大邱庄会有真正意义的集体经济。

  事实也表明,这种模糊不清的集体财产比国有资产还容易被人掠夺,因此,当禹作敏这样具有符号性质的强势人物倒掉后,原来名义上属于大邱庄人共同所有的集体财产必然会在混乱中流失。现在的中国农村,还有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河南刘庄等少数的村庄还保持了禹作敏式的集体经济。

  然而,以安徽小岗村为代表绝大多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还是以这种权责不明的集体所有形式存在着。这也是近十多年来,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严重侵占而成为农村社会冲突焦点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时,应有明确的产权意识,要把农村土地的权益与农民个人联系在一起,允许农民自由地支配土地,通过入股、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让每一个农民都能享受因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土地增值。

  大邱庄的发展之路还告诉我们,任何掠夺式的发展不仅不会持久,而且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农村发展要有科学的发展观,未来农村的发展目标应是建设一个和谐而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为此,首先,应加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大邱庄及许多东部发达地区面临的环境困境,应对正在谋求发展的中西部农村敲响警钟。其次,还要考虑到资源的合理地利用,不能再走资源粗放开发的老路。再次,就是要让广大的农民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再走剥夺广大农民的利益而让少数人致富的歪路。

  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情况复杂,不顾客观条件而强求一种或几种模式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就拿大邱庄这类靠办工厂、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建设起来的“新农村”来说,它们就很难再为其它地区所效仿。

  也就是说,中国农村的未来发展道路只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在各地自有的资源优势上,探索一条既有利于当代人的生活幸福、又不以破坏环境和资源、牺牲后代利益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大邱庄等明星村只能提供一种经验和教训,而不是复制的样板。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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