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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黑暗处解手被狗咬了 一审宣判获赔3355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15:18  台海网

  法院一审宣判双方责任八二开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加油站被加油站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毋庸置疑。根据法律规定,加油站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狗咬伤张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张先生酒后没向加油站工作人员问清卫生间位置,就跑到不适宜的地方小便,导致被狗咬伤,自己对此存在一定的过失,依法可以减轻加油站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被狗咬伤遭受的损失为4194元。加油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身承担20%的责任。据此,加油站需赔偿3355.3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还得再付1705元赔偿款。

  据了解,这只伤人的狗,在前一天,即3月28日,就曾将前来买汽油的村民陈先生咬伤。陈先生同样起诉到法院,后经调解,加油站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1700元。

  法律界人士提醒,家里饲养的动物可要看管好了,否则伤到人,主人难逃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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