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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子摊上40万元借款官司(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6日16:32  台海网

  宣判后,林芳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前提必须是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她对40万元借款一无所知,况且早在2004年6月就与林敏分居,并回娘家居住。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林芳说,自己有份稳定工作,收入尚可,无须借债用于生活,且在2005年12月28日就与林敏离婚,距离借条落款不到4个月,从数额上体现的40万元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林敏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他承担,并明确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债务。林芳说,离婚时,她也没有分得任何财产,40万元借款行为也不排除是发生在林敏离婚之后,林敏个人为公务人员,不能从事其他营利活动,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中院终审时认为,武晟向林敏借款40万元属实。当时,林芳和林敏仍为夫妻关系,即债务发生在林芳和林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敏结婚时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或者武晟与林敏明确约定借款为林敏的个人债务。虽然林芳与林敏在离婚时对财产、债务有过约定,这只是他们夫妻离婚时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并不发生对外免除承担债务的抗辩效力。因此,林芳与林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敏以个人名义向武晟的借款,应当按林敏、林芳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芳应当对林敏的40万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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