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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因“维权”获罪 35名律师上书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10:13  记者观察

  35名律师对广州“刘尧案”的追问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 纪许光 发自广州 9月8日,辽宁营口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曾经因为代理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和广东“黑帮第一案”(周广龙案)而名声大躁的广州知名律师马克东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马克东被指控在代理辽宁一起著名的涉毒、涉黑案件(公安系统内部称为‘607’案)中,“诈骗”当事人代理费达100万元。中国律师协会曾专门为此致函有关部门提请关注本案的公正审判。

    就在法学界密切关注“马克东案”的进展时, 9月23 日,深圳律师刘尧被判刑一案正式开庭二审,此前的2008年6月,广东省东源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尧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作为一名律师,刘尧和马克东一样,清楚地知道法律的每一个条文内容。刘尧在自己的“刑事上诉状”中坚称自己是因替村民维权被“陷害”入狱的。

    律师因“维权”获罪

    与马克东一样,深圳律师刘尧案之所以被关注,是其在律师执业工作中而身陷囹圄。

    从代理官司介入调查到被投入监狱,“刘尧案”的发展仅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

    2006年12月,由于认为土地被广东省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兴建“蓝口”水电站时大量非法占用,且因施工造成水土流失,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白坭塘小组村民们慕名找到当时已经有些名气的深圳律师刘尧,请其代理诉讼。

    但就在刘尧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当地村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导致整个事件向着刘尧不能控制的方向发展。也就有了那一纸4年零6个月的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前,深圳市富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源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东源县政府同意由富源公司独资开发经营东源县境内东江干流上的水电站,最为关键的是,省、市两级职能部门经过审批,同意该水电站兴建。

    要建电站,势必要征地。东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还显示,在该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白坭塘小组村民约36户村民均得到了相应补偿。因此,电站方与村民之间没有什么土地纠纷的事实。

    广东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尧打着“维权”的幌子,于2007年12月先后两次纠集村民数十人,窜到电站船闸施工现场阻扰施工。

    在“阻挠过程中”,被告人刘尧等人对船闸室已经安装好的模板、固定好的钢筋肆意毁损,当地村民李志光等人还撬动山石砸毁施工现场。

    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现场被破坏的财物造成直接损失50615元。 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律师刘尧和村民李某等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到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发生后不久,深圳市律师协会便组成人员亲赴当地展开调查。时隔不久,一份题为《第二个马克东是这样被制造出来的》文章迅速传遍网络。

    2008年8月18日,就在刘尧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前夕,记者对本案进行了独家采访。 北京著名律师秦兵在“刘尧案”发生后,第一个联合中国律师协会5省、市的律师上书中国律协,请求介入调查。 “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刘尧是继马克东案后又一起因律师维权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律师。如果不及时介入纠正,这很可能又是一起错案。”8月28日,秦兵向记者展示了自己和同行们“上书”中国律协的《紧急会员建议书》。

    律师们的4点质问

    在秦兵等人致中国律协的《紧急会员建议书》中,来自全国10省1市的35名中国律协会员对本案提出了4点法律意见。 记者注意到,这4点法律意见的核心就是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在该“建议书”中,参与上书的35名律师指出,本案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主要证据《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属无效证据。

    “不可理喻,实在是没话说了。”刘尧的代理律师指出,在一审过程中,他们曾提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广东省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签字人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 “还有,该《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违反法律规定,既没有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也没有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这明显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据此,刘尧的两位代理律师认为此鉴定材料不合法。

    其次是法院审理时,对被告人刘尧、李志光、李东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认定的事实不清。“除了一些没有显示拍摄时间的‘现场’照片,东源县法院几乎拿不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刘尧确实参与了毁坏财产的犯罪活动。” “照片是假的,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的照片上面所拍摄的所谓财产被毁坏的场景根本不是案发现场的原始情况的反映。我是被陷害的!”这是律师刘尧在自己的《刑事上诉状》中的陈述。 对此,秦兵律师指出,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照片没有明确的拍摄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照片没有现场当事人或证人的签章确认,更没有办法证明,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工具破坏了财物。

    “刘尧本人认为,这是栽赃陷害的结果。所以提起了上诉。”秦兵说,他曾仔细查阅过案卷,发现刘尧的供词和当地村民的说法也相去甚远。 “更关键的是,合法的鉴定结论其鉴定标的的采集必须合法。而本案中,鉴定标的并非事发现场固定采集,没有得到被告人及其他现场证人的确认,公安部门的勘察照片时间不明,事发现场遭受破坏,无法合理排除系案件相对人“栽赃陷害”所致。”

    “我们不明白,是什么让这样一堆没有办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证据’能成为了法院认定刘尧犯罪事实的依据。因此,我们提出必须纠正不当判决,否则将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的弊端。试问,如此判决下,以后谁还敢代理这样的案子?”和秦兵一样,中国律协会员、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 而律协的会员们在他们提出的第二大论点中明确指出,本案一审程序违反利益和利害相对人回避原则,司法管辖不当。“从法理上讲,本案起因系东源县蓝口镇村民与东源县政府间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东源县政府是被告人刘尧所代理的涉诉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纠纷的利益相关人。蓝口水电站工程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系从东源县政府协议受让蓝口水电站的投资建设者,是被告人刘尧所代理的涉诉失地农民土地维权纠纷案利害关系人。深圳市富源有限公司与东源县政府间具有对抗失地农民的共同利益。刘尧与同案的其他村民被告人,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工程施工模板方木条等,属于权利自救和向县政府主张征地补偿权的合理形式。 “因此,东源县政府及其所属的司法机关对征地纠纷权利人及其代理律师以“毁坏(富源公司)财物罪”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违反利害回避,司法管辖不当。” 作为刘尧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李方平还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理不足。

    “刘尧等被告人的涉案事实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相反,这样的判决实际上保护了正在进行非法建设施工的违法方的非法利益,有悖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记者注意到,被告人刘尧上诉称:“‘蓝口水电站’项目工程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征地批准等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并且违法占地数量巨大,已涉嫌触犯刑律”;“‘蓝口水电站’属于非法建设”。

    此外,秦兵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工程建设许可批文“不予认可”,也明确认定了涉案的蓝口水电站施工属“不法”工程。 “现在所有问题的焦点在于,一审判决逻辑是:对正在施工建设中的非法工程的阻扰、拆除,损失工程额较大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是,一审判决除‘不法行为不能抗辩不法’这一句判定外,对公民自力救济排除侵害与妨害的行为,为什么成就法律上的‘故意毁坏财物’这一判决逻辑并未做出任何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李方平律师指出,关键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建设中的工程,而不是已经建成的工程;且即便顺利完工,该蓝口水电站工程也可能因其非法征地建设应被拆除。

    “公民遭受权利侵害,依法自力救济,排除妨害,不构成毁坏财物犯罪。这是最基本的法律认识,可这些在当地法院认定刘尧等人犯罪事实过程中均没有被充分考量。”李方平律师显然不能接受一审的“有罪定论”。 除了上述法律意见外,参与“上书”的35名律师还提请中国律协,参照“马克东案”的先例,依循迅速组织专家、学者和刑辩律师分析、研讨、论证本案,就刘尧会员是否构成犯罪出具专家意见。

    此外,上书会员还请求中国律协严格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广东省、深圳市两级律师协会在本案中为维护刘尧会员执业权益所进行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并从中国律协会员经费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对“刘尧案”的分析、研讨和辩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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