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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案”:12岁小姑娘等到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16:44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眼睛案”——12岁小姑娘等到结婚

  在屈冬娥案陷入僵局的同时,另一起“长寿官司”暴露了出来。

  2006年12月1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民事纠纷案。就连该院一些法官都无法相信,这场官司,居然是在11年前立的案。

  那是1994年11月,衡阳县西渡镇二校初一年级,小雨坐在小圆的后面。那一年,小雨13岁,小圆12岁。

  小雨说:早自习时,前排的小圆的头发甩在他的书桌及书上,他拉了一下她的头发,小圆反身一拳,打在他右眼角上,并将他的眼镜打落地下。小雨说当时感到右眼胀痛,他当时没告诉家里人和老师,直到母亲发现后,带他到医院检查。医院 B超检查的结果是:右眼玻璃体陈旧性积血并机化,右眼视网膜脱离。

  而小圆则说:她没有注意到手背碰到小雨的眼镜架上,知道小雨治眼睛的事情时已经是期末考试结束后。

  1995年11月28日,小雨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小雨向小圆提起诉讼,要求小圆的父母赔偿一期医疗费2 .55余万元,以及二、三期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1995年12月1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案号010,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间是在1996年2月,由于被告小圆对原告小雨申请的法医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庭休庭,延期审理。

  第二次开庭时间是在1997年8月。仍决定延期审理。

  没想到这次延期一延就是九年。小圆说,就在她几乎已经忘记了这件事情的时候,2006年11月15日,法院一张第三次开庭的传票送达到她家。那时她刚结婚一个月,正沉浸在新婚的甜蜜中。传票的出现,新婚的美好气氛立即就变味了。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小雨的母亲鲁女士是衡阳县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名律师,1984年开始执业的她资历颇深。然而,儿子的事情显然改变了她的律师生涯,由于十几万元的治疗费,以及去上海就诊,对工作影响直接而巨大。对于这个案件,她则欲说还休,说不愿给法院压力。她介绍说以前她确实经常去催这个案件,但是因为是同一个系统的原因,一直没撕破脸皮地催过。

  开庭的这一天,被告小圆刚完婚两个月,青春逼人,“那个时候我还是12岁的小女孩啊!”而当年代理她案件的律师,已经变成头发花白,走路都很吃力的老人了。

  当年的学校西渡镇二校几年前已经更名为蒸阳中学。当年的老师大多已经不在这个学校,校领导都已经换了几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根本不了解情况。而衡阳法院的承办法官,也已经换过几拨了,有些已经退休,有些已经当了院领导,还有一个法官已经过世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立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当然,还有些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延长审限。

  “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这在我国司法史上都很罕见。”被告的律师牟桂华说,在当事人找到他们介绍这个案情时,他们都不敢相信是真的。

  汽修案——重启绝招

  上个世纪90年代似乎是衡阳县法院的多事之秋。又一个案件从信访中被发现。

  1992年,衡阳县西渡镇城关居民小组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理由是保险公司征用了原告六亩菜地,按照法律应当安排原告劳力30人或者补偿安置费共12万元。保险公司不同意安置劳力,也不同意出钱,而提出扶助当地一个汽修厂,安排入保肇事车辆维修业务到这个厂,以此代替补偿。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随后,即便县政府出面,保险公司仍违约不提供业务。

  该案一审后同样如泥牛入海一般,毫无进展。一直到2007年11月。当地一法律界人士给原告建议---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将案件“重新启动”:原告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索赔安置费58万元,尔后法院以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诉。然后原告于2007年年底重新提起诉讼,索赔65万余元。

  2008年6月5日,事情总算有了个结论,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5万余元土地安置补偿费。只是,当年的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阳支公司已经分家成两个: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

  茶场凶案——被判刑凶手7年没入狱

  以上三个案件都已经得到了纠正。衡阳县法院院长唐福元对《望东方周刊》说,他上任后,曾要求对法院积案进行清理,“翻箱倒柜地找”。除了以上三起本刊记者提出的案件之外,此前尚未发现其他积案。

  然而,本刊记者在衡阳采访期间,意外遇见衡阳县人王泽平。

  根据2001年2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1993年12月21日,凌能生、王延买、刘七生及纠集的十余人来到王泽平承包茶场的住处,用铁棍、电筒砸向王的头部。王泽平一家,包括母亲、儿子以及前来祝贺王泽平侄女周岁生日的客人等五人同时遭到殴打,经法医鉴定,三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法院终审判决:凌能生、王延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的一审法院即是衡阳县法院,执行也按规定由该院负责。但至今为止,终审判决已经七年,事发已经15年,凶手仍没有入狱。终审判决没有得到执行。

  刘华勉案——22年一审没结束的骨灰级积案

  这一现象显然并非衡阳县法院所独有。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望东方周刊》又遇到了50岁的刘华勉。他的案子,一审程序已经走了整整22年。

  刘华勉原来是衡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83年6月16日,他在公司工地上装卸石灰,被一辆载重货车撞伤造成右腿骨折。

  在家疗伤期间,公司却以其连续矿工超过30天为由将其除名。等他可以拄拐杖行走后,单位领导说:“只要法院有判决书,证明你是除名之前骨折,我们同意将你恢复公职。”

  一番周折后,刘华勉起诉载重货车司机罗芳顺。1986年6月9日,石鼓区法院受理此案,案号:(1986)北民初字第60号。

  1991年9月2日,此案才首次开庭,被告也参加了。等到1992年5月5日第二次开庭,被告缺席。从此,法院既没有再次通知开庭,也没有作出判决。

  目前,衡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经破产终结。刘华勉的官司即便有了判决,他通过判决恢复公职的愿望恐怕也不可能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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