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海网10月21日讯 (海都报记者 涂明)近日,福州华林御景小区的业委会通过书面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解聘旧物业,聘请新物业;但旧物业不肯走,新物业要进来,双方发生冲突;鼓楼区房管局认为业委会任期已届满,不能行使职能,故叫停业委会“罢免”旧物业的做法(详见19日本报A1版的报道)。
据了解,福州市区有数千个新型住宅小区,其中,业委会任期已届满的小区至少有数百家。因而鼓楼区房管局的做法遭到了质疑:如果原业委会因任期届满无法行使职责,那么在新业委会产生前的这段“权力真空期”,小区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不赞同鼓楼区房管局的做法。他认为公权不能干涉私权,小区的事务主要以大部分业主的意愿来处理。
市房管局:公权不能干涉私权
对于鼓楼区房管局的做法,华林御景小区许多业主提出,2000年后,小区业委会的任期就届满了,至今新业委会仍未产生。如果按照鼓楼区房管局的说法,从2001年至今,小区一直处于“权力真空期”。
一些业主还说,在“权力真空期”,众多业主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和决定,各自为政,那么就无法管理小区,无法约束物业公司,最后必将损害业主们的利益。
福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也不赞同鼓楼区房管局的做法。他说,福建省建设厅200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因此,在法律上,业委会即使过期,小区管理也不会出现“权力真空”。
他表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小区的公共事务应由所有业主来决定,这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公权不得干涉私权,鼓楼区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小区业主按法律程序,以民主投票的原则来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如果大多数业主赞同罢免物业,鼓楼区房管局应予以支持。如果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对小区事务的投票表决在法律程序上有不足,鼓楼区房管局应对业主进行指导。总之,主管部门应认清自身职能,对小区事务加强指导和服务,而非干涉。
据了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而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二者是否存在冲突呢?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是福建省建设厅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作出的一项法律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文件,其作用在于完善和充实物管条例,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