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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问题官员复出应该进一步透明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12:14  法制周报-e法网

  对于官员被问责之后又复职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如引咎辞职、免职、罢免等,通常在一届选举期内不能复职。待下一届选举,其只要获得选民或人大代表的重新信任,自然可以被选民选举或人大任命新职。至于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如记过、降职、撤职,《公务员法》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期限,在此期限内是不能复职的。

  “当然,我国领导职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目前并没有规范化、制度化,任意性成分还比较大,从而,官员引咎辞职、免职后的复职也没有严格的一定之规。对此,将政治责任适当法定化是必要的。”姜明安说。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在接受《法制周报》采访时谈到,“问题官员”能否复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比较清楚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担任公职。只要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不管是什么情形,只要是享有公民权的人都理所当然地可以担任各种公共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否则就构成了对公民的担任公职权利的侵犯。

  莫纪宏称, “问题官员”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有些“问题官员”确实因为本人道德品行和管理能力上存在问题,导致了各种错误的产生,这样“问题官员”是真正意义上的“问题官员”,属于庸官一类,对于这样的“问题官员”,一般情况下组织部门是不会考虑再次起用的,否则就有悖于人才选拔的基本政策标准。但也要看到,也有些“问题官员”,虽然在任职期间犯了错误,但本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深。对于这些“问题官员”,如果确实有真才实学,并且又有悔改的表现,考虑到其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的管理或者是技术才能,在合适时机复出从事某些类型的管理职务或是技术职务,这一做法虽然也有争议,但在制度上也无可厚非。

  当然,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是否需要经过公示或群众监督程序,理论上讲是应当的,因为如果复出后所担任的是公职,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慎重作出决定。

  专家建议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再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不是这边说免职,那边马上重新任命,将问责作为一次对公众的作秀,甚至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提出建议说,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人,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努力形成领导干部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莫纪宏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说,“问题官员”复出后,只要是表现好,确实改正了以往的错误,可以重新任职,但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不应当在“问题官员”与正常官员之间作出区分,否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当然,对于担任人民代表的人或者是出任选举职务的公职人员,如果其履历中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很可能就得不到选民或代表的信任,当选的可能性就会相对小一些。但这主要取决于选举人自身的政治判断,而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要求。

  对于如何看待被免职的一些官员在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异地任职这种现象,毛寿龙说,这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处理的方法,有些是免职了以后,等这个事情影响过去了以后,再为他安排一些相关的工作。所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从制度完善上来讲,被免职以后官员的安排、出路如何安排的问题,确实还没有规范的做法。因此,应从理论上,或者从技术上,或者从实际上进一步来探讨这个问题。(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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