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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山西网10月21日电 昨日,山西省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完善就业政策。这是山西省今年继《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之后的又一促进就业的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强调落实原有政策外,一些扶持政策有了变化,比如明确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时间表、技能培训范围扩大、裁员20人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等。另外一些税收等扶持政策明年将另行规定。”
到2010年各市都有创业孵化基地
今年8月份,省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提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的时间和数量,并要求地方政府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要建成1至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至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明年凭《就业失业证》享受优惠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就业扶持政策也有一些变化,各类扶持补贴政策审批截至今年年底,部分将在明年再作调整。
今年年底前,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今年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
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税收社保补贴审批截至年底
根据实施意见,此前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方面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但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另外,此前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国发[2008]5号文件下发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在岗时间相应延长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