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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6:48  台海网

  新兴业态

  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

  《实施意见》规定,原则上从事投资的内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可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风险投资”表述企业的行业类别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创业投资”作为行业类别,并按照创业投资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其经营范围。

  《实施意见》鼓励商贸等服务业开展连锁经营。经营者具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以“连锁经营”表述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别及经营范围。

  同时还鼓励发展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业态。已和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被特许企业,经特许经营企业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企业名称和店招广告中登记和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

  对台交流

  台胞个体户经营范围扩大

  在对台交流上,《实施意见》推出了新的惠台举措。厦门市工商局将继允许台胞注册个体工商户后,进一步放宽从事服务业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新增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等行业。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积极支持台商、外商投资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设立研发中心。

  房地产

  售楼处免办分支机构登记

  目前房地产业面临比较困难的局面,为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其所开发的楼盘设立的单纯从事该楼盘促销活动的售楼处,免予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派遣人员到各住宅楼、住宅小区及其他建筑物驻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义务的,其服务范围不超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业务范围的,免予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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