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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投诉供热听证会事先设局涉嫌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7:33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孙斌

  10月20日,在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听证会(下称听证会)召开的当天,一直关注此事的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再次来到本报,投诉称,要再揭听证会“内幕”:此次听证会一些重要程序涉嫌违规,郑州市物价局(下称物价局)应向公众作出公开解释。他还称,他就此事已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听证会程序严重颠倒

  郑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在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声中,听证会于10月20日上午如期召开。会上,听证相关资料得以公开。一直要求物价局、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下称成本监测所)公开供热企业运营成本等听证信息的赵正军,在屡次遭拒绝后终于发现了听证信息不向他公开的“奥秘”,并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开披露此事。

  10月21日,来到本报的赵正军指着手中拿的材料说,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价格听证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对听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而物价局的做法与有关规定相悖。

  具体说就是,物价局作出的“初审意见”是9月28日,然而,在9月21日物价局还没有接到供热企业调价申请、“初审意见”还没有作出是否听证决定之前,就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了此次热力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并于9月26日作出了价格成本监审报告,程序严重颠倒。

  在从听证代表提供的、由物价局给听证代表所发的听证材料中赵正军发现了问题。郑州热力总公司的《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申请》,申请时间均为9月27日。在随后的程序中,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然而,从物价局的成本监测所《价格成本监审报告》披露的信息表明,该所从8月25日就“提前”对热力总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监审,并在两家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的前一天,即9月26日作出了监审报告。

  综合上述材料,赵正军说:申请调价企业提出的申请在后,物价部门作出“价格听证”、“初审意见”、“成本监审”在前,这样严重颠倒的程序能保证价格决策实体的公正吗?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可知,物价局应当在接受调价申请,并交由评审机构评审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才作出听证决定,“而物价局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是消费者不可接受的”。

  当日的听证会尚在进行,赵正军就来到中原区人民法院对物价局提起诉讼。起诉状罗列了此次听证一些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处。

  在向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赵正军激动地说:“公正是要靠程序来保证的。依法办事有两层含意,一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二是指每一步骤中对事情的处理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先斩后奏,只会导致不公。这就是我起诉物价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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