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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塘大桥被撞致4死案肇事方遭索赔近3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0:13  青年时报

  □时报驻宁波记者 朱锦华 通讯员 王舜毕

  时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3·27”金塘大桥被撞事故案,昨在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开庭审理。肇事方“勤丰128”轮虽遭巨大损失,但仍面临巨额经济赔偿。

  今年3月27日1时,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国内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216772元。4月25日,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险人连岛工程指挥部及施工单位,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和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索赔2000万元,后于7月21日变更为16216772元。

   7月28日,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447354元。

  两起诉讼共计索赔28664126元。鉴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

  在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

   庭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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