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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10:12  廉政瞭望

  除对上述重大事故迅即问责外,一些地方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责任追究。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3名干部因为3个字丢了官,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件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经巴中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政停职反省,对综合科科长王怡丹,副科长王平、何源作出免职的处理决定。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是事件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们不禁要问,摘掉乌纱帽的那只问责之手进行处分所遵循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82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失职、渎职行为,也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明确作出了纪律处分规定。

  但是,与纪律处分的明确规定相对应的是,组织处理的规定却有些“模糊”,何种情况予以免职、何种事故责令辞职等标准界定尚不清晰,处理起来较为“弹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表示,最近几年用免职的方式进行组织处理主要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这一事件已经产生了影响;二是这一事件就严重程度来说,对本人还不够进行行政处分乃至是刑事处分。另外,处理标准还跟事件的影响程度有关,一般来说影响范围有多大,就会处理到某一级的官员。

  同时,组织处理的“弹性”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但过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又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

  对此,毛寿龙表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完善,在技术上和程序上需界定免职、辞职的具体标准。

  问责需要权责对等

  在此次的一系列事件中,媒体的作用是让这个事件为公众所了解,被大家所关注,这种问责其实是一种“火线问责”。“火线问责”非常有威慑性,明确告诉了其他官员如果再犯这样的错误,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当“火线问责”被日常化和常规化后,它还具备很重要的机制作用,就是让官员的责和权对等:当官员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却不能正确运用它、或者滥用时,就必须要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是官员当官必要的成本和风险,也迫使官员在履行职责和作出决策时,必须听取公众意见,尊重民意。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对于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一问题,54%的网友选择了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多领域都该问责;排在第二的是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排在最后的是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问责权。专家认为,有职有责、任职负责、失职问责,将在今后成为中国政坛的一种常态,此种以权责对等为基本原则的问责制,将成为中国政治健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证。(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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