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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东方周刊:我的国家不会故意伤害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16:23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本刊编辑部

  公正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国家赔偿法修订在程序公正上的补漏,无疑将使这部保障民权、规制公权 的法律,真正发挥保护公民、警示公权的威力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对19世纪德国法学家 耶林的这句名言,无疑是最好的注释。

  立法者回应法学界和舆论的呼声,回应那些蒙冤者为寻求公正锲而不舍的努力,更顺应保障公平正义的国家承诺,被 称为执行得最差的法律---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最引人关注之处,就是明确了精 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增加规定以保障赔偿费用的支付。草案还修改规定确定双 方举证义务,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个制度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或只负有限 责任,而是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伤害给予事后弥补。通过国家赔偿,同时也警示那些执法违法或者有 法不依、有法不为者。在中国,国家赔偿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承载着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国家赔偿制度关乎国家形象,关乎国民权利,关乎正义的实现。然而,现行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以来, 其良好立法初衷,在实际执行中却被严重地打了折扣:

  首先,大多数当事人对民告官望而却步,如果冤案能得到纠正就谢天谢地,不敢奢望国家赔偿。

  其次,即便有“较真”的公民申请赔偿,公权力行使者也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拒或拖或避,因为承认国家赔偿, 就等于承认自己的行政或执法、司法行为有错。现行国家赔偿法将执法司法者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必经程序,无形中抬 高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

  第三,即便申请并受理也赢得国家赔偿,由于精神损害未得到法律支持,所得赔偿往往与因蒙冤受到的损害和申请赔 偿付出的心力不成比例,得不偿失感让当事人深感挫败和不公。

  第四,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中的变形走样,使得其警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威慑力形同虚设,反过来让一些执法司法机 关继续不负责任,侵害公民权利现象仍然严重,有损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虽然坚定、严格地遵守程序,是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程序本身就不合正义,正义就 只能写在纸上。因此,这次修订通过确定双方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倒置,在确认程序上实现了突破,对寻求正义的公民,等于 是搬掉了拦路虎和“鬼门关”。

  公平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做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这一信念已经是一种常识。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 》中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两个孩子分蛋糕,但无论谁来分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最后,采取了两个孩子都能接受的程序,即 由一个切分蛋糕,另一个先挑。公正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国家赔偿法修订在程序公正上的补漏,无疑将使这 部保障民权、规制公权的法律,真正发挥保护公民、警示公权的威力。

  国家赔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是赔偿数额问题。合理的赔偿,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补偿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是抚慰公民由于不公正对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三是对公权力行使者错误行为的经济惩戒,亦即通过经济处罚对自己的错 误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只是针对第一个部分象征性蜻蜓点水式地赔一点,回避、绕开更重要的第二、第三两个部分,国 家赔偿无异于“欠债还钱”,而且债额精确地以一段时间工薪族的平均日薪计算公民每天的“损失”,这样的补偿,无异于对 蒙冤者的第二次伤害。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从动态的角度审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指 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如果蒙冤受害者或其亲属,得不到公正、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 信心,少数人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这样的例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合理的国家赔偿,不仅满足当 事人的正义期盼,也将保护包括公权行使者在内每一个公民的安全与权利。

  其实,从热盼、期待公正合理的国家赔偿中,也可以看出公民对国家的信心。通过不打折扣的国家赔偿,树立公民对 国家赔偿的制度信仰,将强化公民的这一朴素却至关重要的信念:我的国家不会故意伤害我,如果不幸发生了这样的过错,国 家不仅会惩戒犯错的公务人员,更能通过合理的补偿来对我进行抚慰。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平等性,公共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在 这样的信念中将得到强化。国家与国民,都是这一制度的赢家。

  至于输家,就是那些执法违法、草菅人命或麻木不仁的公务人员。只有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社会才会少付出 一些公平正义的代价。每一次公正合理的纠错、补偿与惩戒,都让整个社会离和谐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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