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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16:23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

  姜明安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逐渐产生了对国家赔偿制度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于是先有了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这部1989年出台的法律里设了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不过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仍然非常原则,非常简略,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实施3年半以后的 1994年终于破壳而出。

  马怀德参与了《国家赔偿法》起草和本次的修订,他向本刊提供了一组数据:

  从1997年到2007年,我们国家的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85 00多件,支付金额有3.6亿元;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支付金额1. 5亿元,各级公安局受理了6300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4000多件,支付金额1.7亿元。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来,这部法律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这十几年来还是做出了贡献的,它至少告诉老百姓,我们有这样一部法律是对他们进行保障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马怀德说,“另一方面,比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来说,国家赔偿案件的确少得多。”

  事实上,颁布实施了14年,《国家赔偿法》受到的批评比赞誉要多,有人甚至把它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姜明安说,1994年的这部《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受害人要获得赔偿,成本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赔偿经费不到位,赔偿金的支付体系也有一些问题。“14年的实践证明,现在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把公民和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上

  面对这14年一次的“重要机会”,法学专家们对记者表示,他们觉得很珍贵,也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

  “当然这些意见不可能全部被采纳,所以在这次《国家赔偿法》修订后,还是有一些‘遗憾’存在的。”马怀德说。

  “很多案件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不得赔偿---公务员因为内部行为被解职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公务员也无法受到补偿。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诉讼,但是这次也没有纳入修改的范围。”这是马怀德的“遗憾”之一。

  姜明安的建议,在于国家赔偿的“听证制度”上。“我和很多的专家都提议,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应该引入‘听证’制度,这样就能最好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结果也比较有说服力。”

  对眼下很有争议的三鹿奶粉赔偿,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似乎也有了答案。政府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应地进行一些国家赔偿?政府的“不作为”是否要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

  姜明安告诉记者,这次的修改中,在赔偿范围上没有太大的改动,也就是说,政府“不作为”不会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个人觉得,‘不作为’是应该写进去的,如果第三方,也就是像三鹿这样的企业破产了,赔偿不了那么多受害人,政府应该有‘补偿责任’,实际上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也是这么做的,但是因为没有规定,所以各地不同,比较混乱。”

  尽管有遗憾,但马怀德说:“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是第一次把公民和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上,这就宣告了我国不仅是一个要老百姓守法的国家,也是一个要求政府守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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