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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赔偿争议余音未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11:21   南方新闻网
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赔偿争议余音未绝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改:意欲名至实归

  记者 赵凌 发自北京

  现实中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阻碍重重,所获赔偿又少得可怜,国家赔偿法曾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这部被寄予“大修”期望的法律,上周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的首次审议,产生了一些被人称许的变化。

  在得知国家赔偿法有望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后,佘祥林在家乡宜昌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已经没有机会了,但我为那些还在里面可能被冤枉的人高兴。

  2005年佘祥林杀妻冤案震惊中国,平反后佘祥林提出437万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失385万。因于法无据,佘祥林最终得到45万国家赔偿。佘案也因此成为国家赔偿法急需修改的例证之一。

  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南方周末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中国公检法三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

  现实中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阻碍重重,所获赔偿又少得可怜,国家赔偿法一直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这部被寄予“大修”期望的法律,上周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的首次审议。

  “精神”赔偿争议余音未绝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将结束国家赔偿“不赔精神”的状况。

  从草案可见,这次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修改主要有三:一是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二是取消赔偿机关“确认”侵权的程序,加速赔偿效率,三是将赔偿机关先向当事人垫付,再向财政申请费用的做法,变更为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财政部门拿钱。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证实,上述修改内容得到了学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国家赔偿亲历者的共同肯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引发了最广泛热议,舆论普遍赞许这一可喜进步,从此将结束国家赔偿“不赔精神”的状况。草案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赔偿中早已确立,能否在国家赔偿中引入,一直是个问题。而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层面。

  2001年陕西麻旦旦“处女卖淫”案让国家赔偿法给整个社会上了尴尬一课。19岁少女麻旦旦被陕西泾阳县公安局以“卖淫”拘留,被迫两次做处女鉴定后方还清白。麻旦旦随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而最终仅获74元国家赔偿,此前她提出了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74元”从此成为外界对国家赔偿法最直观的认知。

  麻旦旦的代理人袁义伟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确实是麻旦旦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判决后,心绪难平的他曾写下“为精神损失而哭”的文章,表达对法律的困惑和无奈。

  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改进程的专家承认,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与个案推动有直接关系。麻旦旦案、无辜羁押28年的广西谢洪武案以及佘祥林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

  马怀德表示,国家侵权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相比民事侵权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他认为,随着我国国家财力的加强,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负担能力。

  精神赔偿到底赔多少合适?在草案审议期间,部分代表提出是否规定上限,便于实际操作。而一位人大官员解释,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作出具体解释。

  马怀德则建议,精神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几个因素,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按照草案,“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精神赔偿,这一前置条件也遭遇不同意见,有人担忧这会成为行政或司法机关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一位专家组成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专家建议并未提出“严重后果”,这应该是吸收了其他部门意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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