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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5被告各领其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1:52  兰州晨报

  法庭审理舞弊事实铁板钉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与被告人霍继刚共谋从山东省阳谷县向甘肃省天水市办理了高考异地跨省报考事宜后,被告人霍继刚先后向蒋鑫提供了16名山东阳谷籍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期,被告人蒋鑫又与山东阳谷籍人王梦义(在逃)共谋后,由王梦义联系了山东籍4名学生到天水参加高考,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4人相关情况。同年8月,被告人赵晓峰与山东籍犯罪嫌疑人王继乐(在逃)共谋后,由赵晓峰出面委托蒋鑫为山东籍8名考生办理了报名事宜,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8人的伪造的天水籍户口及身份证。被告人蒋鑫分别接受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三人的请托预谋办理高考跨省“移民”考生共计28人。

  随后,被告人蒋鑫本人或通过中间人分别利用关系在琥珀等5个派出所为19名山东考生违规办理了虚假的天水市麦积区户口及身份证。此间,被告人蒋鑫本人或通过中间人向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已另案判处)行贿人民币现金12300元,向公安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行贿10000元,向公安中滩派出所户籍员邹荣行贿人民币2000元。此外,被告人蒋鑫又为其女儿及山东考生张某从社会上非法获取了伪造的麦积籍户口及身份证。

  高考舞弊职高校长也被卷入

  2007年11月,被告人蒋鑫与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联系,并取得该校校长黄鸿福(两人均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另案处理)的同意,为山东籍18名考生在该校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张红举在明知蒋鑫提供的18名考生未在本校就读,无本校学籍、学号、考生档案,且在18名考生未到校接受审查的情况下,即给该18名考生造册报名,并出具了由张红举等人签字的相关手续。从而使18名考生获得了普通高校参加考试资格,并参加了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2007年12月下旬某日,蒋鑫在黄鸿福的办公室给黄现金3000元。2008年2月,张红举收受蒋鑫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取得天水市第六中学负责人同意后,为山东籍12名考生办理了报名手续。就在被告人蒋鑫在天水办理高考报名相关手续的同时,被告人霍继刚本人或指使魏成甲在山东阳谷分别寻找了阳谷籍高二年级12名学生预谋为他人替考。被告人蒋鑫委托霍继刚为其女及天水籍考生霍某寻找替考考生。在逃嫌疑人王梦义又由其本人或由考生家长联系了4名考生为他人替考。

  2008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霍继刚及14名考生以及12名替考生分批来到天水参加高考。2008年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梦义组织山东阳谷籍4名学生来天水后,从蒋鑫处拿到了4人的准考证,4人中3人替考,1名高考移民自己考试。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继乐组织阳谷籍8名考生来到天水,被告人赵晓峰从蒋鑫处拿到8人准考证后交给王继乐。其后,各“移民”考生及替考生参加了考试或部分考试。

  在6月7日的高考中,因一名监考老师发现问题而使此次替考事件被曝光。

  法院认定扰乱社会治安罪不成立

  法院认为,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予以确认,但《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本案而言,五被告的犯罪事实并无上述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等及其所组织的“移民”参考、替考学生,均积极追求的是在天水高考秩序的正常进行下通过隐秘的参考、替考,取得较好的成绩,以达到考取大学入学资格的预期结果。同时2008年天水高考中,将“移民”参考、替考学生清理出场后,高考正常顺利进行,并未发生任何考场秩序被扰乱甚而“无法进行”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不成立。

  法院宣判5被告各领其刑

  10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鑫与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分别共谋或接受委托后经其办理虚假的户籍手续或使用他人提供的伪造户籍资料,为28名山东籍考生和2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天水籍考生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从而使该部分考生非法取得考试资格,参加了高考。审理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高考制度及考生高考权利不被侵害,对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多少,作用大小,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月30日对本案涉案人员以徇私舞弊罪作出一审判决。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兰芳

  五被告简介

  被告蒋鑫,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无前科。2008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霍继刚,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无前科。2008年7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被告赵晓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前科。2008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魏成甲,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拘留前系山东省阳谷县第一中学教师,无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

  被告张玉茹,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拘留前系阳谷县某厂下岗工人,系被告霍继刚之妻,无前科。2008年6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麦积区公安分局刑拘,同月3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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