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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资项目骗倒5千人 其中一名农妇服毒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01:18  京华时报
公司集资项目骗倒5千人其中一名农妇服毒自杀
被告人王宝平(右)、王勇平(中)、侯锦(左)。视频截图

  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昨天,备受关注的“碧溪家居广场非法集资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溪广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有期徒刑4年;财务经理王勇平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销售总监侯锦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以相同罪名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继续追缴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各受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48岁的王宝平在任碧溪广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公司及相关企业筹措经营资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间,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瞒北京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碧溪家居广场A、B、E、F段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并设定由公司及王宝平控制的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方式,指使王勇平、侯锦向社会公众出售碧溪家居广场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余人共计7.61亿余元。

  二中院认为,碧溪广场以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称,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不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决策者,而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勇平、侯锦身为该公司财务经理、销售总监,受王宝平指使,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惩处。其中,王宝平是主犯,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弥补损失,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勇平、侯锦均是从犯,依法可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

  碧溪事件时间表

  2003年碧溪家居在各大媒体打出“产权商铺热卖”广告,称投资者花16万元购买商铺,即可得到每天每平方米4元租金,5000多人先后出钱购买。

  2004年9月底碧溪家居开始拖欠投资者租金。

  2004年10月碧溪家居广场悄然停业。

  2004年11月5日碧溪家居发出保证函,承认广场三层以下在出售前抵押给了银行,相关商铺无法办理房产证,但保证尽快补发所欠租金。

  2004年12月9名投资者起诉碧溪家居。

  2005年4月20日丰台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碧溪应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的购房款,但判决并未执行。

  2005年10月17日北京警方以碧溪家居广场涉嫌非法集资将董事长王宝平控制。

  2007年1月13日投资者岑建荣服毒自杀,遗书希望死后能让家人拿回32万购房款。

  2008年5月北京嘉禾拍卖公司发布公告,碧溪家居即将拍卖。后被委托方法院暂停。

  名词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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