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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只说不做”的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9:52  廉政瞭望

  难点之三:“到位不越位”,如何把握“只说不做”的度?

  《廉政瞭望》:只说不做,是巡视工作的职责要求,说和做的界限如何划分?

  大可:对这个界限的划分中央有规定,比如巡视机构履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有别于纪检监察机关,不承办具体案件;要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实绩,有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推荐干部;要听取群众意见、维护好群众利益,又不能越俎代庖去处理具体事务;要关注被巡视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但又不要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四不原则”。

  《廉政瞭望》:在具体操作中因度的把握问题遇到过尴尬吗?

  大可:的确有一些情况令人困惑。比如发现了被巡视单位某领导干部可能有问题,是到此为止,立即向上级党委汇报,还是继续深查,直到摸出个头绪?按理应马上汇报,但基本情况都没摸清能汇报什么?如果上级党委未作出反馈意见,也就无法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如果再深查下去,再多走一小步,是否又在行使纪委初核的职能?又有越权办案之嫌。

  又比如,巡视组接到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都是具体问题,巡视组不能直接处理,但是巡视组又不能一推了之,特别是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问题,巡视组应该向当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过程中,既不越俎代庖,又不失信于民,其中的分寸较难掌握。

  《廉政瞭望》:巡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与巡视制度本身设计上的不足有关?

  大可:的确,由于巡视工作正式开展的时间并不长,其制度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巡视工作中,“四不原则”被奉为划定巡视机构职责、权力范围的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技术来看,划定一个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范围,通常应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的赋予权力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禁止性规定的枚举来明晰,因为即使列举再多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无法实现职权范围的明晰化的。我认为,目前应该在认真总结开展巡视工作以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提高巡视工作制度化水平,通过制度来定型其范围、路径、程序、方式等,我们期待《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尽快出台。

  难点之四:监督系统化,如何与其它监督制度对接?

   《廉政瞭望》: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10项制度之一,它与其它9项监督制度有何关联?

  大可:我认为,党内监督的10项制度应该相互呼应、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合力。但目前如何把巡视制度同其它9项监督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来完善,似乎还没有真正破题,巡视制度似乎一直游离在诸项监督制度之外。

  比如在罢免、撤换制度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而巡视机构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可以做什么,如何做,没有规定。又比如谈话和诫勉制度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那么,巡视机构能否可以成为谈话的主体,也没有规定。

  《廉政瞭望》:如何将巡视工作纳入监督体系中?

  大可:巡视机构可以成为整合包括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在内的监督力量的重要主体,与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等联手,实现充分整合各种监督资源的效果。如能如此,巡视机构无法独立解决的诸多难题,就可以随着监督系统的不断完善,寻求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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