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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物管条例草案两大亮点删除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02:02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新物管条例草案两大亮点删除遭质疑
业委会选举中因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公司的利益冲突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

  -新快报记者 陈文

  深读指引

  2008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广东省人大听证。多名专家学者认为,2008版《条例(草案)》了无新意,特别是2006版《物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限制“一票独大”的条款、物业公司殴打业主将被吊销资质的规定也被取消,是立法探索中的一大退步。

  2006年10月,搁置4年之久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官方网站“广东人大之窗”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的这两项规定,曾一度被认为是2006版《物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当时不少社区业主特别是与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矛盾重重,对业主的殴打事件层出不穷,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

  “一票独大”限制被删除

  2006年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3条曾规定:“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的,按照百分之二十计算。”

  这对于遏制“一票独大”平衡保障小业主的物业权利,无疑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本次草案仅规定计票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视为已经删除了此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深圳大学教授魏秀玲认为,“《条例(草案)》取消了2006年版中限制一票独大,物业公司不作为甚至殴打业主将被吊销执照的规定等。可以说,现行条例是一种立法探索中的倒退表现。”

  “如某一大业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面积投票权,而他若反对某项动议,无论其他业主如何折腾,业主大会的任何决定都将无从作出。”知名律师周玉忠指出。

  “这次改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样一改的话,就存在一个问题,一票独大没有限制,而且国家规定目前为零,如何操作,这一条的立法等于是没有立法。因此一票独大还是要限制的”。

  业主被打物业吊销资质规定被删除

  2006年文本第46条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2006年前后,广州多次发生恶劣的业委会主任(或筹委会主任)被打致残的严重事件,之后此类事件依然不绝于耳。迫于社会的压力,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这条。

  参加过2006年版《条例(草案)》修订的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教授、知名的物业法规专家李钊认为,“这种侵权的方式是非常恶劣的,让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离开物业服务公司是有必要的,现在的规定是笼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这是不符合目前的现状的,将人打了,还强迫你接受它的服务,这合理合法吗?”

  业委会社团法人地位不明确?

  建议民政部门应予登记

  此外,有专家更指出,在业委会的地位上,更看不出任何的进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才能具有法律诉讼主体资格,而业委会只是在房管部门注册,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使业委会法律地位长期空白。

  对此,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当务之急是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对业主委员会这个自治组织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予以明确,民政部门应该予以登记。

  事实上,早在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委会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1998年6月,广州市海珠区穗花新村六幢高层大楼业主联合会经海珠区民政局登记,就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业主团体法人资格是多年来宝贵经验的总结,是落实物权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深圳大学教授魏秀玲说,“《条例(草案)》在公共物业的组成范围和保障方式内容上,可以突破但未突破。”

  专家建议

  听证应不限议题

  条例应由省人大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听证会议题仅限于几个法条。

  周玉忠律师认为,立法听证会应由代表各方利益或观点的专家学者、业主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过程可通过类似PK的方式进行充分辩论,全程公开并不限定议题。

  广东的物业管理立法多次走在全国前面,此次也不应当例外。只有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我们才有可能继续当好物业管理立法的排头兵。

  根据立法计划,本草案将由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立法法》第67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物业管理的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切身利益,关系到民生幸福、和谐稳定与社会进步的大局,关系到《宪法》、《物权法》保护公民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关系到科学发展观是否得到真正落实。

  知名律师周玉忠认为,就“物业管理立法”毫无疑问是“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依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如此也算是省级人大立法的一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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