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双方实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讯息(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讯息(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完)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