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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7:14  台海网

  (八)双方实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讯息(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讯息(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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