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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7:24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4日讯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四日在此间圆山饭店举行第二次领导人会谈及工作性商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并于下午二时许签署包括《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在内四项协议。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内容如下: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邮件(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它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帐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帐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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