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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全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7:24  台海网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邮件(特快专递)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快捷邮件(特快专递)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快捷邮件(特快专递)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与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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