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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飞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4:24  中国青年报

  超时飞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潘齐提供的加班和超时飞行记录中:2007年元旦、春节他都在加班飞行,按照《劳动合同法》他应该拿到飞行小时费的300%才对,而他的工资卡记录中却只有几百元的加班费,有的月份甚至没有。比如:2007年1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息日,潘齐飞了3天,共飞行10.29个小时,按照小时费200元每小时计算,当月盘起的加班费是6000元,而在1月的工资单中,潘领到的加班费是320元。

  “超时飞行是家常便饭”,潘齐说。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中规定,连续7个日历日飞行后,必须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在《121部》中,更详细规定了每次值勤期的飞行时限和休息时限。“飞行十年,我的休息时间从来没有超过24小时,更不要说48小时了。”潘说。

  记者看到一份研究中国民航安全隐患的报告,这个报告将“超时飞行”列为中国民航十大安全隐患之一。“按照民航局的规定,飞行员每天飞行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在7天内要有连续48小时的休息时间。这不仅是对飞行员身体的保护,更是公共安全的需要。”张起淮气愤地对记者说,“法律都对超时飞行明确说‘不’,《民用航空法》第77条中明确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那么,南航违法要求飞行员超时飞行的底气从何而来?”

  那么,南航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明显违反《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是超时飞行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航空公司负责人以渎职犯罪论处;二是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譬如,可以参照强迫他人劳动的条款。”张律师分析说,“超时飞行会导致飞行员大脑皮层的反应减慢,这对飞机这种高精密集中操纵的工具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安全隐患。南航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科学。”

  近年来,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冲突时有发生。为此,2005年原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并不禁止飞行员流动,而是要建立“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其他相关的说法还包括,招用其他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并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对本报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索要赔偿是合法的,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双方的权益,在保护飞行员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权益。在航空公司看来,公司培养一个飞行员不容易,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一旦飞行员离开,公司将受到惨重的损失。但关怀并不主张天价索赔,他认为“这很不实际”。

  关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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