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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提起北京中关村三小,人们马上想起的不再是“北京最好的小学”、“亚洲一流的小学”,反倒是这所学校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涉嫌贪污的案件,这个案子惹人关注。
早在去年12月,中关村三小前校长王翠娟就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引起公众一片哗然。坊间传言,王翠娟涉嫌贪污1.6亿元。
2008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关村三小前领导班子案件。时隔8个月,该案的开庭纠正了外界的传言。王翠娟的确是以贪污罪被起诉,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是王翠娟与副校长刘金玲、张辉等在没有经过“学校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学校部分工作人员及家属两次出国旅游,共花费账外资金57万余元,并以此作为涉案贪污的金额提起公诉。此外,王翠娟个人还因为私自决定购买与学校有关的一套拆迁房后转让获利6万余元,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追诉。
(本刊记者) 陈虹伟(本刊通讯员) 许浩(本刊实习生) 王峰/文
组织出国旅游涉嫌贪污
2008年8月5日上午9点,海淀法院第二法庭的大门被围得水泄不通,中关村三小原校长王翠娟等人在这里出庭受审。
尽管闻讯而来者人数众多,但法院严格限制了旁听人数,每名被告人只允许有3名亲属进入法庭。据知情人士介绍,海淀区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旁听。
检方宣读的起诉书表明,2007年11月27日,先是被告人刘金玲、李志平、张晶、张辉因涉嫌销毁账目被北京海淀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翠娟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逮捕。据了解,本次起诉的犯罪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先前中关村三小的一名杨姓会计挪用学校账外资金炒股被司法机关查处而引发的,这起案件已另案处理。
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涉嫌贪污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8年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又因案情复杂于2008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同样,被告人刘金玲、李志平、张晶、张辉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一案,也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8 年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08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08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04年8月,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3人在未经学校班子开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组织学校部分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及家属共计14人前往南非好望角旅游,随行人员出国费用全部从学校账外资金中支付,共花费公款21万余元。
之后的2006年1月,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3人再次擅自决定组织学校部分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及家属等 17人出国旅游,这次的目的地是美国夏威夷及西海岸,共计花费公款36万余元人民币,随行人员的出国费用同样全部从学校账外资金中支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翠娟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检方还强调,上述贪污赃款均未退赔。
检方指控的另外一起犯罪没有王翠娟,是刘金玲等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
公诉人指出,2006年9月间,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在对中关村三小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校存在大量账外资金,遂要求学校相关领导提供账目材料。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金玲伙同被告人李志平为掩盖账外资金的收支情况,遂商议决定将记录账外资金收支情况的账本销毁,后被告人李志平将其保存的账本交给刘金玲处理。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刘金玲伙同被告人张晶、张辉在中关村三小万柳分部教学楼女厕所内将两本账目材料烧毁。
检方称几名被告烧毁账目的严重行为,最终导致中关村三小账外资金收支情况无法查清。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翠娟、刘金玲、张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玲、李志平、张晶、张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还指出,被告人刘金玲、张辉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人以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
决定出国旅游程序是否合法
庭审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许昔龙出庭为王翠娟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当庭认为,《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校长对捐资助学的收入,有合理支配使用的权力。而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资助学,作为校长的王翠娟,对账外资金是有使用权的。
此外,王翠娟的辩护律师还认为,检方指控“出国旅游要经过学校班子会研究决定”是错误的。“所谓的班子会是一个不正式的称谓”,辩护律师说。《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可见,“校务会” 才是真正的决策机构。
在3名被告人中,事发时王翠娟任中关村三小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刘金玲任副校长,张辉任党支部副书记。校务会议的4名成员有3人参与了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无论工会主席参加与否,都不影响决议的最终通过,是一个合法的议事程序。实际上,虽然该校工会主席郑国华没有参与决策,但却参加了两次旅游,“也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出国旅游的决议 ”。
另外,决定出国旅游不是私下决定的,出国旅游是公开的活动,王翠娟也没有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而是一种利用公款进行集体消费的行为,没有中饱私囊。在实际操作中,旅游所需的费用也是从学校的账上打到旅行社的,是公对公的活动。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王翠娟本人辩解说,中关村三小是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其作为校长,根据北京市教委的文件——《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的规定,对教育骨干有实行奖励的权力,她本人与刘金玲、张辉是“校级领导”,有权决定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奖励为三小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决定假期出国旅游就是想激励一下她们,因为她们平时的工作实在太辛苦了,并且这种现象在各个单位都普遍存在。
王翠娟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认为,王翠娟等人组织的旅游,是一次公款消费行为,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形的财物,按罪刑法定原则,目前还不能将公款旅游以贪污论处。
取得拆迁回购资格获利6万多元
另一起涉及贪污的指控只是针对王翠娟一人的,公诉机关起诉称,王翠娟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由中关村三小支配的一套回迁房落在其本人名下,3年后出售,获利6.8万元,由此,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王翠娟的辩护律师称,涉案的房产所有权是中科院,由原三小老师阮青芝一家居住,中关村三小只是行使代缴水电费、房租等托管工作。2000年拆迁时,对阮老师一家来说,按当时的拆迁政策有两种选择,一是回购;二是放弃回购权,领取2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如果回购,28万元直接冲抵首付款)。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中科院要求三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当时学校与阮老师家属经过协商后确定由阮老师家属领取14万元拆迁款。王翠娟的实际做法是,从自家拿出28万元,一半给了阮老师的家属,一半给了学校,学校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还增加了14万元的经济利益。这样做的结果是,王翠娟受让了拆迁回购的资格。
对此起贪污的指控,王翠娟的辩护律师当庭认为,涉案的房产不是中关村三小所有而是中科院所有,王翠娟不可能利用中关村三小校长的便利侵占其他单位的财产,王翠娟实际上是支付了28万元对价从阮老师家属的手里取得了拆迁回购权,无论是中关村三小还是中科院,在本案中没有受到任何损失。6.8万元的差价是3年后房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应由王翠娟获得的利益,如果3年后房产市场价格下跌了,王翠娟也得承受这种市场风险。
据旁听人士称,当天法庭审理进度很快,5名被告人共涉及两项罪名指控的案件只用了3个小时。中午12时许,法庭审理顺利结束,海淀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